北京律师离婚纠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家庭暴力问题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裁定涉及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问题。虽然《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仍然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对证据的可采性也更加严格。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并从证据方面提出了建议。

需要研究的案例

笔者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检索了2019年8月26日之前北京市离婚纠纷的判决书,共计2123份。其中,大多数案件基本上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承认家庭暴力,从而驳回原告的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笔者从上述判断中选择了两个结果完全不同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1]李某与夏某1起离婚纠纷

夏某1和李某于2008年相识,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7日生下儿子李某1。2013年12月,夏某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在审判过程中,夏声称李曾四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相应的报警记录、李写的保证书、李写的道歉信、夏的病历等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李撰写的道歉信、诊断书及警方报告,李确实于2012年9月8日殴打夏,导致夏受伤,并导致夏身心受伤,最终导致夫妻分手。李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夏某1号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但没有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不支持李某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对较高,法院酌情裁定为5000元。最后,根据离婚判决书,法院裁定李某应向夏某支付1.5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2月22日,耿与张登记结婚。2009年8月23日,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张某1岁。耿某认为,张某的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婚前关系基础薄弱和婚后家庭暴力造成的。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审理过程中,耿提交了司法鉴定文书、病历、报警记录、录音等证据支持其主张。2014年7月30日,耿右手皮肤裂伤,左臂、左腹、右手皮肤青肿,左膝软组织损伤,轻伤。病历内容是“耿2010年流产”,“耿2011年2月25日额头和脸上多处皮肤裂伤”。2014年1月30日,报警记录显示“警方前往现场核实三名家庭成员因小事争吵,没有打架,警方也这么说”;2014年7月23日,报警记录显示“当警察到达现场时,家人发生争执,报警只是反映情况”。张说,医疗记录没有反映堕胎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报警记录也不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由于耿提交的录音、病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有家庭暴力行为,法院最终拒绝支持耿的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纠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该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视为应准予离婚的情况之一。此外,该法第46条规定,如果离婚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生效)和《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生效)有相应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46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反家庭暴力法》号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辱骂和恐吓实施的身心侵犯行为。”

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相比,《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其他手段”,包括频繁的辱骂和恐吓,不再要求“造成一定的有害后果”,并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empirenews.page--]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很难确定家庭暴力。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暴力是隐蔽的,婚姻关系是私人的。许多受害者不会故意保存证据。但是,我国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举证规则与其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相同,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法院将根据受害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暴力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有关事实,认为证明事实的存在极有可能的,应当认定证明事实的存在。这要求受害方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在本文研究的两个案例中,案例的受害者向法院提交了报警记录和医疗记录。然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受害者还提交了保证书和行为人手写的材料,如道歉书,以供佐证。该行为者承认家庭暴力在法官确认实施家庭暴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上,因为警方记录和医疗记录是对现场和当前情况的描述,所以不可能确认发生了什么和责任。仅凭这些证据很难确认家庭暴力的存在。因此,在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基于受害方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明力。

家庭暴力证据形式的识别

如前所述,在离婚纠纷中,受害方需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一)行为人承认错误的书面记录或口头陈述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庭审或起诉书、答辩书、代理声明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不利事实,另一方无需提供证据。与本文研究的案例1一样,受害方提供了行为人自己写的保证书和道歉信。如果行为人在这些书面材料中描述并认可家庭暴力的事实,就能真正恢复家庭暴力的实施过程,这在法官确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医院等有关机构出具的家庭暴力诊断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伤害鉴定证明

根据该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致残、限制个人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辱骂和恐吓实施的身体和精神侵犯。实际上,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不敢去医院就医。尽管有些受害者向警方报案,但他们并不要求警方对他们进行检查。这导致缺乏伤害的固定证据,使他们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证明暴力伤害。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它们。在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的犯罪事实在刑事判决中得到确认,普通法院将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四)能够证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和视频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受害方经常提供的照片是受害方的照片,不能提供发生家庭暴力的照片。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仅仅通过受伤部位的照片来判断罪犯,也很难识别家庭暴力。这要求受害方提供照片来证明肇事者有家庭暴力。当然,视频是最好的。

(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相关记录。

司法、行政和执法机构的相关记录,如报警记录、审讯记录、调解记录等。其中审讯记录中关于该事件的人的事实陈述可用作识别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然而,如果审讯记录中只有一名受害者,就很难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而这只能是受害者的单方面陈述。警报记录也是如此。许多报警记录只记录报警人和家庭纠纷,而不记录家庭暴力的事实。这种报警记录对识别家庭暴力没有什么意义。

(6)未成年儿童作出的与其认知能力相称的证词

因为家庭暴力是隐蔽的,在某些情况下,当家庭暴力发生时,未成年儿童在场。此时,如果未成年儿童的证词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它可以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empirenews.page--]

总之,家庭暴力的认定实质上是法院对证据和证明力的认定。家庭暴力认定后,不仅是受害方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也是受害方要求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权利损害赔偿的有力证据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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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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