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中国内地与香港财产认定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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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香港和内地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大多数判决都是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的。

在本案中,如果国内法院和香港法院都对离婚案件拥有管辖权,那么香港和内地的婚姻财产确定制度之间的差异就成为选择主管法院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香港和内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上有以下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原则上的分歧

中国大陆婚姻法中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香港的婚姻家庭法中,我们大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结婚后,一方的财产自然不会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他们的财产也属于他们,并被他们拿走。

当然,在夫妻离婚纠纷的情况下,香港法院也会全面考虑一些因素。

例如,夫妻双方的职业和收入能力;他们各自的年龄和婚姻期限;夫妻的个人操守和对家庭的贡献等。合理公平地分配财产。

二、房地产制度的区别

内地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任何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投资者的姓名或财产所有权证书上的姓名如何。离婚时,夫妻双方平分。

当然,如果男方或女方婚前购买的财产用于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贷款,那么贷款和增值部分将在离婚时共同偿还,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平等分享。

香港的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以配偶一方的名义购买的财产和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归以另一方名义登记的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一半的财产权。

然而,法官在处理具体离婚案件中的房地产分割时,通常会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经济实力和对家庭的贡献,然后再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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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尽管婚前房产是用丈夫的全部资金购买的,并以丈夫的名义登记,但妻子对整个家庭做出了重大贡献。她不是全职妻子在家工作,而是照顾家庭和孩子。此外,离婚后,妻子没有经济能力再次购买房子。这时,为了公平起见,法官通常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购买房屋的赔偿金。

三、关于债务制度的区别

在中国大陆,我们知道,如果夫妻一方借钱,如果借钱用于家庭开支或共同生活,或经营夫妻商店和共同创业,此时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贷款只供配偶一方个人使用,与自己无关,那么就没有必要承担债务。

香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任何债务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维修制度的区别

在分析了中国内地与香港夫妻财产认定的差异后,有必要对香港法律中的扶养制度进行阐述,即离婚时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大陆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有义务相互支持。与此同时,《婚姻法》也有关于离婚赔偿和援助的规定(《婚姻法》第40条和第42条),但内地的赔偿金额很小

同时,在香港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经济困难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有重大贡献,而另一方收入高、收入能力强或经济条件较好,法院也会判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赡养费或按月支付赡养费。

因此,如果内地和香港对离婚诉讼都有管辖权,婚姻中较弱的一方可能会选择香港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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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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