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与离婚判决书一并处理。

编辑说:

张和何念于200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自从2017年5月何念外出工作后,他们就分居了。2017年6月,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2018年4月,张又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期间,双方未能就双方购买车辆的价值达成共识。一审法院没有处理该车辆。何念对判决提出上诉。在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婚后购买车辆的价值达成共识。法院能否拒绝处理或解释并通过单独诉讼解决?此案载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第4期《案例参考与研究》。具体内容如下:

作者:刘文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来源:《案例参考与研究》 2018第4号(合计第28号)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与离婚判决书一并处理。

——何念与张离婚纠纷案

裁判的要点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能以对财产价值没有共识为由拒绝判决,也不能解释和处理另一案件。价值应由双方通过投标或评估确定,法院可酌情对较小或较确定的财产作出折价判决。

箱号

一审:(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于0241号3402

二审:(2018)于04闵总833

关键字

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发行、离婚案件应一并处理。

基本事实

原告(被上诉人):张。

被告(上诉人):何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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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何念于200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她生下了大女儿张睿和二儿子张彩昆。2017年5月,何念外出工作后,双方已经分居至今。2017年6月16日,张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从那以后,张和何念仍然没有情感交流,也没有生活在一起。2018年4月8日,张又提起离婚诉讼。截至2018年5月20日,张用何念的信用卡透支68903.24元,利息和罚息仍在增加。2007年8月,张的父亲在平开街蓝桥湾买了一套房子(无许可证)。婚后,张和何念在舞阳街鹤岗村组(登记在张名下)盖了一栋房子。张、何念婚后以抵押方式共同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于H0B993的小汽车。汽车价格超过14万英镑,首付5万英镑,抵押贷款余额在三年内还清。截至2018年8月,本金仍为5万至6万元。渝豪993由张使用,他将偿还抵押贷款。双方从未就汽车的价值达成一致。

判断结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渝0241号民事判决,准予张与何念离婚。已婚女,作者张抚养;何念抚养,婚生儿子张才昆。张的子女分别为和何念抚养,对方有探视权。两个孩子长大后,他们将和父母一起选择自己的生活。对SPDB、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邮政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金额为68903.24元,其中利息和罚息仍在增加直至清偿的部分,由张、何念各负担一半。张和何念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何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渝04民事判决第833号:维持(2018)渝0241民事判决第3402号第1、2、3项;撤销(2018)民初重庆0241民事判决3402第4项;重庆的小汽车H0B993属于张。张的3万元折价赔偿仅限于在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于霍993属于何念、张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一半的财产权益,应依法分割。一审以缺乏共识和车辆价值不明为由,解释说这是适用法律中的一个错误,二审法院在车辆价值得到澄清后予以纠正。根据用途、按揭还款、折旧等。其中,张被视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并获得3万元的赔偿。

再分配的原因分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于车993是否应该分割,如果是,如何分割。

二。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原因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律第2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与家庭共同财产分离。如果一方提出要求析产,它可以首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对于目前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在析产案结束后中止离婚程序并恢复离婚程序。”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应当是客观原因。离婚时不具备分居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双方在离婚时因其众多的财产分离而难以查明。例如,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与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开,在离婚后可以分开析产;二是分割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1]三是因为财产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起处理;第四,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或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确实难以调查取证。[!--empirenews.page--]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令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根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方式,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方式。[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认定和分割问题,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有四种解决方法:双方对有争议的共同财产进行竞价,竞价最高的一方获得该财产,并根据竞价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如一方主张所有权,估价机构应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估价,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拍卖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得价款应当分割。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小额财产,法院也可以酌情判决。

四.一审判决不当和二审判决正确的原因

渝合993属于何念、张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的事实已清楚确定,财产数额不大。一审法院没有处理夫妇共同财产于993,因为双方没有就车辆的财产价值达成协议,这是适用法律中的一个错误。二审法院认定,该辆重汽HOB993系张所用,并已偿还抵押款。该车辆可能归张所有,张将补偿他车辆现值的折扣。二审法院根据该房产的具体情况,裁定张赔偿何念车3万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根据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修改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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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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