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再一次引发热议,但凡来咨询离婚问题的,都免不了问一句“我要不要搭最后一趟末班车赶紧离婚?”...由此看来,决策者的初衷是为了阻止冲动离婚,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更为复杂,所以引起了大多数人的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离婚自由]

这个词发酵于网络的同时,不难看出,对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老年群体大多因自身经历原因表示支持,认为对待婚姻需慎重,毕竟不是儿戏,而大多数年轻人几乎都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吃了秤砣铁了心要离婚的,对于三十天的冷静期简直忍无可忍,认为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还有不少网友提出,离婚冷静期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因家暴引发的离婚,如果法律不加区别地强制进行离婚冷静,则无法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其实提出这种质疑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几乎没有家暴受害者愿意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去民政局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而因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情形导致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因为毕竟一旦认定对方有错,有过错一方将会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

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计算离婚成本,最高效、最划算的应是:收集家暴、出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一次性判离;而不是: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或更加厚颜无耻的出轨。所以,在趋利避害的动机之下,受害一方一般选择快刀斩乱麻直接起诉,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而不是拖拖拉拉地争取对方同意离婚,进行一些所谓的协商。

因此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为自愿离婚的人设置时间“门槛”,只要还没走到必须打官司离婚的程度,说明双方还有协商的余地,矛盾不至于激化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毕竟双方在一起生活过,真的要离婚也不差这三十天,忍忍就过去了...这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具有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是一项进步性规定,当然,要想把这项制度实施好,仍需要在理论上不断进行探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进,才能使它真正走向完善,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大家要给这项制度一个机会,就像对待婚姻一样,理性对待,冷静思考。

自2021年1月1日起,协议离婚要这么做:

1??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2??进入30天“冷静期”(不冷静也要学着冷静,友情提示:君子动口不动手)

3??在“冷静期”内,如有任何一方不想离了,可直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意味着可以“偷偷...”)

4??如“冷静期”内双方都没人撤回,进入30天办理期,这个期间如双方没有一起“手拉手”去领离婚证,被视为“恩爱如初”,撤回了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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