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吵闹和不和谐的因素。这时,许多人会冲动,想出许多不同的想法和行为。一些夫妇在婚姻期间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甚至是子女抚养协议。这个协议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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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中签署的子女抚养协议不能用于离婚阶段的子女分割。这仍然属于家庭事务的范围。法律不会主动干涉你的家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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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
从上面可以看出,法律不批准婚姻内签署的子女抚养协议。应该理解的是,如果你们的关系已经处于诉讼阶段,这份子女抚养协议只能证明你们两个人的生活中存在不和谐的问题,这在决定你们关系的破裂中起着一定的作用。然而,这只是证明婚姻有破裂因素的证据。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法院绝对不会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处理子女抚养费的分割。
需要补充的是,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婚姻内的财产分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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