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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和监护时,应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22日下午,第十三届NPC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典草案。这也是草案第三次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意见。其中,不少议员提及离婚监护权的问题,建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征询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并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此外,一些成员建议恢复从三次同行审议中删除的替代探视权。

建议完善离婚监护制度

在小组讨论期间,一些成员谈到监护权问题,并建议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草案第861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儿童应由其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下子女的父母未能就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抚养离婚子女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委员会成员邓丽建议,法律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儿童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年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她的理由是,当第:号《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抚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听取有能力表达其意愿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以便这两项法律能够相互联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有效方式,也是将实践转化为法律的一种方式。

此外,邓丽还建议在第861条草案中增加新的一款:“在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监护权。法院在决定监护权的归属时,可以做出不利于藏匿方的判决。”“这主要是为了应对近年来一些人在离婚时藏匿子女,认为这是未来监护权的一个筹码,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导致了其他问题。因此,如果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将会增加法律刚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遏制藏匿未成年人的混乱局面。”邓丽说。

关于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鉴于离婚夫妇在司法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如何行使探视权经常有争议,但相关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委员会成员杜黎明建议对该条进行细化“包括探视权的方式、探视权的频率、探视权的主体、探视权的中止等”

建议界定近亲的范围。

草案第822条界定了亲属、近亲和家庭成员的概念。在小组审查期间,许多成员建议再次研究这些概念的表达。

左翼中学的一名成员说,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四代人住在同一栋房子里,大约五代人住在同一栋房子里。有些家庭可能与曾祖父和曾孙住在一起,或者他们可能在同一个帐本里,但根据目前草案的规定,他们不是亲属或近亲。生活在一起,但不属于同一个家庭成员,这个问题建议进一步研究。

委员会成员龙庄伟建议删除草案中的“共同生活”五个字,“共同生活的父母、姻亲和女婿被视为近亲”。“无论同居与否,姻亲、父母、儿媳和女婿都应被视为近亲。因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但目前的写作风格强调家族关系而轻视婚姻

“这个问题很现实。这篇文章最初是对以前婚姻法的补充。专员冼铁克说,现在离婚率很高。年轻人离婚后,老年人想探望他们的孙子女,而另一方出于各种原因不允许他们探望。现实中的这些差异是无法避免的。删除它们有点简单。虽然可以为此提起诉讼,并且会在以后解决,但中国人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想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提起诉讼是件坏事。特别是,老年人负担不起上法庭的费用。此外,必须有提起诉讼的理由。既然理由已经被删除,我们怎么能提起诉讼呢?因此,建议恢复访问下一代的权利。同时,很明显,在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如果他们已经尽到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或者如果孙子女的父母一方去世,他们可以参照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陈凤祥委员还主张保留下一代访问权。“探访下一代的权利被写进了法律,因为这符合中国的国情。许多老年人已经抚养或将很快抚养第三代。这需要大量的能量,在国外这不是很少。城市和乡村都是这样,这是中国的国情。”

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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