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离婚后抚养孩子?

家庭是生活中幸福的港湾,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夫妻一旦离婚,将不可避免地给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然而,如果关系破裂,离婚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丈夫和妻子也必须妥善安排子女的抚养,因为离婚不能切断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纽带。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坚持对子女伤害最小化的原则,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相互理解,相互合作,健康快乐地抚养子女。

案例审查

在沙市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王先生和方女士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并同意由方女士照顾婚生子女的未成年配偶,由方女士承担抚养费,王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方女士注意到的身体异常,后来诊断为的xx病。方女士未能以其女儿的名义向王先生索要赡养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王先生辩称:1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方女士承担,不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2.离婚后,该妇女任意更改合法女儿的名字,阻止她探望孩子,使她在情感上不愿支付赡养费;3.他的工资很低,而且负债累累,所以他负担不起对方要求的赡养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虽然王先生与方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方女士承担全部赡养费,但并不妨碍方女士在必要时向王先生主张支付赡养费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核实,方小谋确实患病,仅靠母亲的收入难以保证其健康成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应支持方小谋向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方女士秘密更改了合法女儿的姓名,并阻止王先生探望方小谋。但是,这并不是王先生拒绝支付或减少赡养费的借口。考虑到方小谋的实际需要、王先生和方女士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判决王先生按月收入的25%支付赡养费,直至方小谋年满18岁。

普法解惑

一、“一切赡养费由一方负担”的协议有多有效?

在协议双方在表达意愿方面没有缺陷的前提下,由于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一般应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协议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双方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并不排除儿童在必要时要求支付或增加赡养费的权利。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令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所谓“必要时”可以理解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考虑诸如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是否恶化、子女的实际需求是否增加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是否改变等因素。只有当生育一方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子女正常成长、生活和学习的需要,而另一方有相应的支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子女的抚养要求。

第二,如何处理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擅自改变孩子的名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造成纠纷,应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这个孩子名字的变化是n

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父母的物质关怀,也需要精神关怀。探视权的确立是为了满足儿童的精神需求,而赡养费偏向于满足物质需求。前者是精神报酬,后者是物质报酬,侧重点不同。两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利益,不应该互相牵制。如果一个人拒绝支付赡养费,因为他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探视权,或者以另一方没有支付赡养费为由拒绝帮助他探望子女,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子女的精神和物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甚至对他们的成长更加不利。同时,两者保护未成年人不同的合法权益,又不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因此不能相互反诉。在这方面,有关方面可以分别起诉和处理,盲目采取暴力对抗,最终儿童将受到伤害。

四、如何计算赡养费?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北京律师所团队律师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