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者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条件平等,这个女人应该受到照顾。
14、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住为由,请求暂住地,经核实可根据情况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确有经济困难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婚姻法》第42条称“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地方住,那就很难生活。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帮助贫困者获得住房,这可能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丧失。如果一方在离婚时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将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补贴其没有义务赡养的亲友的债务。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如果一方婚前所借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买财产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利用婚姻财产离婚,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财产原因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i
21.一方非法隐匿、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变卖、毁损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分割或者不分割。在具体处理中,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应当作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者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抵减另一方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抵销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当事人非法藏匿、转移、出售或者损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