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地区的婚姻中彩礼的支付很流行,但结婚彩礼的支付多是男性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性支付。 但从法律上看,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男女结婚必须支付彩礼,所以必须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支付。 那现在结婚的彩礼是多少? 下面一起理解吧。
一、现在结婚贺礼多少钱
法律没有规定结婚贺礼的钱的多寡。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条件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正式明确规定了如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处理彩礼纠纷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接受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彩礼返还的条件之一。
二、我国法律对彩礼有什么规定
“彩礼”的表达方式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发放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态一直持续到中华民国,当时中央苏区于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废除聘礼、聘礼、嫁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年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而是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因婚姻索取财产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为盛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现金、汽车、住宅等。 当双方最终不能结婚时,彩礼的处置问题常常引起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条件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正式对如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处理彩礼纠纷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接受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彩礼返还的条件之一。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的困难”呢? 《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的困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 《解释(二)》对第10条中“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 也就是说,所谓绝对的困难,就是实际的困难。 因为,发放彩礼后,其生活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发放彩礼前相比,财产丧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
虽然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毕竟是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法律也难以干预。 因此,实际上,虽然有的支付的彩礼金额很少,但也有天价彩礼的情况。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再怎么承诺的彩礼,其实也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