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目前许多地区男女结婚的风俗,这主要是男性在结婚前向女性支付一定的财产。 当然,这大多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 现在很多地区都很流行这样的做法,但现实中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少。 对此,我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婚庆的返还规定如何呢? 请律师编辑马上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一、婚庆的返还规定是什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条件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正式明确规定了如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处理彩礼纠纷问题。
二.不回彩礼的条件
1、已经结婚同居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风俗习惯上,认识都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时间长的,一般不少于2年
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针对这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是:
首先,在当地广大的农村地区,一贯把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作为男女结婚的象征。 双方结婚成家后,婚约自然过渡到婚姻阶段,订婚的目的包括彩礼的给付已经达到。 接受彩礼的女性在人们心中,从大女儿变成媳妇,道德评价下降。 根据习俗,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登记结婚的同居生活时间短,双方不能达成缔结婚约的目的,彩礼需要返还。 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虽然男女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的“婚姻”生活可以通过生孩子变得更加巩固,生孩子可以成为更加名副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会给女性带来更大的伤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彩礼被确定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 收到的彩礼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另一方面,收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其权利对象已不存在,不可返还; 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实际上被混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应归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要求“确实”用于共同生活。 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确实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不要以此为借口拒绝归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视为共同生活使用。
由于女性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性也持有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不得使用此规定。 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支出、共同经营投资等。
5、婚约存续期间未婚夫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婚后,以未婚夫妇的名义交往,交往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的婚姻缔结做准备。 如果一方死于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也会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约不是当事人的意愿,而是还彩礼的话,会有点不近人情,违背风俗习惯。 这里需要注明的是,死亡前被起诉的应该排除在外。
其中符合法定情况后,只有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婚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和女方结婚后又马上离婚,即使返还彩礼也往往不能说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