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之一,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你知道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几岁吗? 下面一起理解吧。 我希望我能消除你的疑惑。
一.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妇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既不是必须结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区分违法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 否则就是违法的。 结婚年龄不妨碍男女自愿结婚,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 为了贯彻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婚。 有些公司用享受优惠政策的结婚年龄代替法定结婚年龄,不到这个结婚年龄,不允许男女双方结婚是不妥的。 法律提倡晚婚,不是强制晚婚。 并不是结婚越晚越好。 为保障对婚龄问题的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单位或者他人干涉无法取得必要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明确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予以登记,不再发给《结婚证》
二.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作了一般规定,同时对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作了特别规定。 因为少数民族有自己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姻习俗也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 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年龄作出了特别规定。
三.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姻习俗也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 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其中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年龄有特别规定。
根据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晚婚晚婚要鼓励”。 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俗的特殊情况,并根据本法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些变通或补充性的规定。 1994年2月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补充规定。 为此,各自治地方纷纷出台各种补充规定。
四.对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种类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和变通规定来看,在婚龄上,各自治体规定“男不能早于20岁,女不能早于18岁”的同时,各自治体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在《补充规定》规定结婚年龄的同时,明确提倡晚婚。
这是许多自治地方的做法。 例如,1982年实施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值得鼓励。 ”1985年批准试点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
二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提出晚婚。
像1989年实施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那样,只规定了结婚年龄。
第三类没有规定晚婚,但对于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确禁止早婚。
根据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禁止男性早于20岁,女性未达到18岁结婚年龄的男女提前订婚。
另外,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予以区别对待
根据1988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0岁,女性不得早于18岁。 "汉族男女与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人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
综上所述,中国《婚姻法》年男女结婚年龄的规定,男性必须在22岁以上,女性必须在20岁以上。 此外,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变通,即降低少数民族居民结婚年龄。 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给我们要找律师的在线律师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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