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判离婚,以及怎么起诉离婚才能一次性离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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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了多久能判离婚
从起诉离婚到法院判离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3、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起诉离婚需要多久可以判离
起诉离婚三到六个月才能判离,且判离还需要满足双方感情破裂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且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结时间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时间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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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判离婚?
这个问题的答案会因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到判决离婚需要的时间取决于许多因素,如所在地的法律程序、法院负荷和案件的复杂性。
在某些地区,离婚诉讼可能需要数个月或甚至数年才能结束,而在其他地区,它可能只需要几周或几个月。离婚诉讼的进程通常包括几个步骤,包括提交起诉申请、通知对方方、进行调解或庭审等等。
一般而言,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子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或者没有争议的问题,则离婚程序通常会更加迅速。如果有争议的问题,如财产分割或子抚养权,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解决。
起诉离婚多久可以判离
如果一方起诉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一审法院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果对方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后半年可以离婚。但是如果对方上诉,则需要等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判决才生效,法院二审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因此在有二审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要九个月左右才能离婚。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时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则一审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六个月后,当事人可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的一审审理期限仍为六个月。这种情况下,自原告第一次起诉至第二次起诉后法院判决离婚,需要约一年半的时间。如果对方就第二次判决上诉的,则需要一年九个月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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