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与认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则应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然而,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声称受到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并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当然不会承认双方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并准予离婚。除了双方婚姻关系中不存在家庭暴力这一事实外,还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因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不同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事实。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当事人举证家庭暴力的方式和方法以及人民法院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标准,来探讨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

首先,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和《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通常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行为,其中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和其他手段侵犯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权利,以控制另一方。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家庭暴力通常存在很长时间,但我国法律并不认为长期是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

根据公认的研究成果、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家庭暴力包括四种类型: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这篇文章集中在一个更常见的情况,即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种家庭暴力的关键是权力和控制。首先,方方有意对受害者采取暴力手段。他采取逐渐增加暴力的程度来伤害受害者的身心,使受害者因恐惧而服从犯罪者的意图,从而达到一种控制的状态。这也是家庭暴力区别于丈夫和妻子之间常见冲突的主要方面,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常见冲突是零星的,目的不是伤害或控制。

其次,司法实践很难在离婚诉讼中识别家庭暴力。

所谓“清官难分家事”,在传统观点中,家事不需要诉诸法律,导致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近年来,对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关注,尤其是《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事实。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有必要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数据,中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在29.7%至35.7%之间。然而,根据相关数据,在2015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8.7%的判决确认了家庭暴力事实并准予离婚,13.6%的受害者提供了家庭暴力证据(其效力被忽视),只有6.8%的证据被确认证明了家庭暴力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的人的比例低于统计数据,一半声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承认。提交人从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那里了解到上述问题,并告诉他们,在实际离婚判决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很少。大多数鼓吹家庭暴力的政党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法院应该在维持婚姻稳定和家庭暴力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以便批准离婚。另一方面,相反的一面也反映了在实践中认识家庭暴力的许多困难。

1.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同。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很大,一些当事人无法利用诉讼规则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在证据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离婚诉讼中,暴力的一方可能是我

2.家庭暴力是秘密的。家庭暴力经常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环境中,外界并不了解。受害者考虑了很多因素,不会告诉公众他们受到的伤害。受害者通常会容忍和回应。当诉诸法律是不可容忍的,缺乏其他情人和支持证据将导致索赔得不到支持。

3.家庭暴力和常见婚姻冲突的混淆。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很长时间,但其发展是周期性的。施暴者会经历紧张、情绪积累(口角和轻微的身体接触)、暴力爆发(更多的暴力手段)、平静期(在情绪宣泄之后,施暴者会为宽恕道歉),夫妻关系会定期发展。法院审查的焦点实际上是暴力的爆发,即使用更严重的暴力。如果只有暴力手段的存在得到证实,犯罪者往往会为一般的家庭矛盾辩护,而不构成家庭暴力。容易与常见的婚姻冲突混淆,导致无法对暴力做出正确的评价。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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