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登记后,离婚证不会被带走。离婚证书在民政部门办理时会存档,所以离婚证书在再婚后会失去其意义。就证书本身而言,它没有任何效力。但是,如果被告改变了共同财产的名称并转移了户口,他或她必须出示离婚证书。因此,离婚后或被申请人再婚后,离婚证不应被丢弃。
不。根据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书。
其他需要准备的文件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再婚是指在原配偶离婚或死亡的前提下,已婚一方通过国家的正式法律渠道与另一方组成新家庭的行为。就像结婚程序一样,男女双方都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再婚时,需携带离婚证或判决书,婚姻登记人员经审查后出具结婚证。
扩展信息:
根据《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如果其以前的婚姻关系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国外解除,其离婚证明(指离婚调解书和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拒绝的将被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申请再婚的离婚外国人必须出示离婚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一方申请再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证明。
4.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办理经所在国公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书认证手续,并为在国外长期或获得合法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颁发或认证结婚证书。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书或者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书、国籍证书或者婚姻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6.与中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按照该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证明被涂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