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什么样的答案是离婚证书的公章。离婚证应加盖“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服务专用章(红章)和照片与结婚证接缝处的婚姻登记服务专用章。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结婚证填写:
(1)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和“登记日期”应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2)“婚姻登记员”:批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应使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签署自己的姓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用个人印章或电脑打印。
(3)将双方拍摄的照片粘贴在“照片”栏中。
(四)在照片和结婚证的接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业务专用章。
(五)“登记机关”:婚姻登记专用章(红章)。
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分别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制作书面记录,由当事人阅读和签署。
(二)检查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离婚登记一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另一份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书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专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申请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誓章监督人面前填写并指纹。
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审查员,并签署宣誓审查员。
(4)夫妻双方应当场签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可以附上“本文件与档案文件相同,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XXXX婚姻登记处”。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因离婚协议丢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离婚协议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受理当事人更换离婚协议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请求。
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