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认证)的程序办理。具体来说: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
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我的结婚证;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一致意见。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想离婚的夫妻双方一起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法典《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至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解释婚姻法中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应填写《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宣誓监管人面前完成;
这对夫妇亲自签署了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监护人。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填写。
第五十一条结婚证填写完毕后,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查验。对于印刷或书写错误、证书被污染或损坏的,应丢弃证书并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离婚证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签发:
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向;
在收到离婚证书后告知双方他们的法律关系、他们与子女的关系以及他们离婚后的义务;
见证方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栏中签名“该方获得证书并签名或打印”;如果当事人不能写他的名字,他应该按指纹。
“接收证书或指纹的一方的签名”栏不得为空白,其他任何人不得代表该方填写或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了酒吧印章,上面写着“双方离婚,证明无效”* *婚姻登记处”。被注销的结婚证应当退还当事人。
离婚证将发给离婚双方,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