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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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当各提交2张近期2寸单面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3至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证明)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应当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双方解释离婚登记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离婚的愿望以及他们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愿望;
(5)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誓章监督人面前签字;
(6)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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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7)婚姻登记员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离婚登记声明,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
(八)出具离婚证。离婚证的发放应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向;
2.在收到离婚证书后告知双方其法律关系、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义务。
3.见证方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栏“有证书或指纹的方签名”中签名;如果当事人不能写他的名字,他应该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证书上加盖公章,表明“双方离婚,证书无效”* *婚姻登记处”。被注销的证书应退还给当事人。
5.向离婚双方出具离婚证,并向双方宣布: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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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他的婚姻登记不在mainland China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