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离婚: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财产处置协议的,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自愿离婚,但未就财产处理达成协议,或者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中国(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都是华侨
夫妻双方都是华侨,在中国离婚,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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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属或者律师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最初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并且在申请离婚时没有争议,他们可以向最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
3.一方为境外人士(在境外合法定居未超过6个月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如果一方是出国人员,另一方是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在出国前共同向一方在该国的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必须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结婚证;出国的人应该提供护照和证件。
双方如有争议,可向其中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双方都是海外人员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为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处置达成协议。双方应共同向婚姻原登记地的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双方在该国离婚,他们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返回该国办理离婚。
双方如有争议,可在出国前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华侨)
如果配偶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要求在中国离婚,双方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