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法院离婚手续的相关管辖

法院关于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然人的管辖权和军事人员离婚程序的管辖权。对这两个方面的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必须与被告有法律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四、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每份起诉状一份,起诉状应有明确的主张、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清单(包括房地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提交证明夫妻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

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有必要邀请他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任何人不得代理。

法院对离婚程序的管辖权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被宣告失踪的,被劳动教养的,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军事人员为非文职军事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一年内夫妻双方离开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后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中国的华侨和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如果离婚诉讼由居住国法院管辖,国籍国法院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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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而另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离婚案件,由一名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原住所地或婚姻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是我们国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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