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61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xx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在xx大学xx区。
被告:吴xx,女,1962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xx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在xx大学xx区。
法定代表人:吴x,被告之父,70岁,文盲,现住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号
索赔: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顾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哥哥和其他家庭成员照顾;
3.女儿由原告抚养;
4.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在1986年1月6日(补充证明的日期是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上吊自尽,患有缺氧性脑病,并有严重后遗症,如智力迟钝、语言不清、记忆力差、不能自理、不知道大小便、长期护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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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投诉原告:林xx,男,汉族,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号住所:宝安区福永镇幸福村电话。xxx被告人:郑××,女,汉族,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号住所:宝安区福永镇幸福村电话。xxx索赔: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点击阅读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自从我们的妻子上吊自杀后,我们就分居了。我们已经很久没有夫妻生活了,甚至没有正常的生活。我们的生活很悲惨。
2.我妻子的绞刑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在过去的两年里,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顾我的妻子。我一年到头都没有休息日,尤其是当护理人员不得不回家度假的时候。我妻子的绞刑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我的身体状况明显恶化(如高血压、复发性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低下等)。)。救援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已经连续超过10万元。现在检查和医药的平均费用大约是每月2000元。为了给家人支付每月庞大的医药费,我一直在超负荷工作,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以维持生活。结果,我的科研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过去,每年都有几项科研成果,但在过去的两年里,由于我妻子的原因,没有任何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