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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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没出轨没家暴,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很多夫妻婚姻走到了尽头,就会选择离婚。而夫妻生活当中的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财产不多的人都会夫妻共同平分财产,但是一些有房有车,或者有一定存款的夫妻,就会闹到法庭上,由法院进行仲裁。

上海有一对夫妻,330万的房产丈夫最后只分得了2.8万,说起来这丈夫又没有家暴,也没有出轨,却只分得这一点点财产,大家都纷纷感到奇怪。后来通过法院进行澄清,才明白了,这到底是为什么?

原来早在夫妻俩婚后购买婚房时,产权登记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但是婚房的首付100多万确实有丈母娘出资,剩下70多万有小夫妻俩通过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但是两年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而两人婚后所共同拥有的房产,经查实,目前市值330万,还有50多万的房贷未还清,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来看,女方占99%,男方只占1%,所以就是330万的房子,男方只能分到2.8万元。法院根据女方出资占一半多,如果男方只分得1%,并且还要还贷款,确实有失公允。最后法院判决这对夫妻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女方仍要支付男方房屋折旧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也由女方归还。

?在这次案件当中,法院的审判是正确的,既考虑到了女方在房屋上所出的钱财,保证女方的利益不受损。也没有让男方过多的亏损,原本应该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也由女方承担,并给男方了2.8万的房屋折旧费。婚姻应该好聚好散,不要闹得过于难堪,不然回想起来就满是疮痍。

离婚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怎么查询

离婚 夫妻一方隐匿财产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 1、调查银行存款。 自己办理或者 委托律师 办理,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此时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恕我直言,此点很困难,因为离婚前很少有此防范意识,且对自己人过于防范良心不安,也不利于共同生活,家庭团结。)在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时,应当同时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以便清查帐号下全部存款取款,来往明细,并可作呈堂证供。 2、调查股票。 一是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打印股票交易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二是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可提供夫妻一方 身份证 号码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去中国证券 上海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 深圳 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及所有的股票交易纪录;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情况,还可以在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开户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将隐无可隐,一目了然。 3、调查房产。 ①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其身份证明、户口本和 结婚证 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②仲裁、 诉讼 案件当事人凭其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的 立案 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③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提供身份证明等必备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查询登记表应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离婚期间夫妻可能已经忽略了关于情感上的梳理而将重点聚焦在二者所拥有的财产,财产问题上现实中也总有一些人会故意将财产藏起来等到现有的资产分割完之后将其归为自己所有的,此时对方应该及时去查处夫妻一起有的账户以免对方的转移。

国际私法的一个案例,求解 一对在英国留学的上海籍青年男女2003年在英

1、中国法,因他们都是中国公民,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中国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的法律。

中国私法

自唐代因有大食人、波斯人等外国人来华贸易频繁,651年(唐永徽二年)《永徽律》就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法律即唐律、亦即法院地法。因唐律刑、民并无明确区分,这一规定既是国际刑法规定,也是国际私法规定。

唐代以后历代王朝主要采取闭关政策,国际私法未能发展,直到清末才稍有恢复。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关于人法、亲属法、继承法采取当事人本国法原则,但因受制于帝国主义国家的领事裁判权,适用机会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私法的规章,缔结了有关条约。如1951年内务部规定,外侨相互间及外侨同中国人间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即婚姻登记地法。

1960年《中捷领事条约》规定领事可以根据派遣国的授权,办理双方都是派遣国公民的结婚登记,但不免除当事人或关系人遵守驻在国有关法令规定的义务。中国同各国缔结的相互注册和保护商标的协定都规定这种注册和保护适用各自的内国法。

中国与法国等不少国家缔结了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并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和海事争执,中国早已设立了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见民事诉讼法)设立专编,作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我国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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