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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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没户口可以继承吗?

使用权房没有继续权的,这个你可以看看当初签的合同约定,如果特别约定可以继承就可以继承,否则一般都不可以的。

上海使用权房继承及户主变更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所说的使用权房应该是居住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你和你爷爷奶奶的户口是在该房内,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爷爷去世以后,你就是该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进行协商,可以直接要求办理户主变更。变更承租人以后,即使以后再出租转让,所得收益均为你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主变更

上海使用权房子如何继承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使用权的房子有继承权吗

不能

“只有房子的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房屋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不是使用权人的财产。既然不是其财产,该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死亡后,死者生前所有的房屋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法定遗产。公有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为房管局或房管局以下机构。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具体来说,死者只是公房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此对其居住的房屋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也不能继承该房屋使用权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房屋使用权新承租人的条件,房屋只能由国家收回。

综上所述,房屋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但通过间接操作,仍有两种方式实现房屋使用权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在父母或爷爷奶奶去世前,按照政策购买房屋的使用权,成为已购公房。所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死者去世后,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子女或亲属同意房管局更换公房承租人后再买房。

按照第二种方式操作时,通常要求在房子里或者上海有户口。后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有住房租赁权确定和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2004〕44号)进一步放宽了新承租人的条件。具体来说,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租户:

1.在本市无固定住所,但因与原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人结婚,实际在该公房居住1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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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继承实施办法

使用权房能够继承吗?很多人对这样的问题还是很关心的,特别是使用权房作为商品房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按照规定使用权房是不能够直接继承的,作为遗产继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权房继承的相关政策,闹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关于使用权房的继承问题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并不是说作为遗产,或者是签个赠予协议就可以了事的,那么就没有办法来继承了吗,其实是有间接的做法的,见下文介绍。

使用权房问题是我国特殊土地和资源分配制度下遗留下的特殊问题。如果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一般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适用于使用权房,则将有可能错失继承父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

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无法直接继承的,不过按照上海的法律规定呢,其实是可以作为间接方式继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备上文的两种条件,使用权房是作为国家的财产,如果想作为遗产继承,还需要想办法变成私有财产,只有这样私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也好,还是赠予都是合法的,但是变成私产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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