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离婚案件答辩状精选范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背飞鸟婚姻网(www.wjpfk.com),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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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财产纠纷的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答辩状结尾由答辩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答辩状指的是什么?

一、 离婚 后的财产纠纷 答辩状 指的是什么? 离婚财产纠纷 答辩状是就对方离婚财产纠纷 起诉状 里请求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被告依法保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1、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2、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二、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 诉讼 的情形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婚姻登记 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 财产分割 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 离婚协议 中漏分 夫妻共同财产 ; 2,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 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 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 债务 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 离婚诉讼 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1, 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关于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处理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的,若是有需要帮助的,则可以向专业的 离婚律师 进行咨询。离婚双方在财产纠纷时最好以文明的方式处理,切勿通过口角、武力争执,这样将会造成自身的损失和精神负担。同时离婚并不意味着人生结束。

离婚纠纷被告答辩状

离婚纠纷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孔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某村,居民。

被答辩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郯城县杨集镇某村,居民。

答辩人孔某某就被答辩人张某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孔某某同意和被答辩人离婚。

1、20XX年初答辩人孔某某和被答辩人张某某经媒人孙某某介绍认识,同年正月初六即传启定亲,定亲时约定被答辩人张某某“倒插门”到答辩人家生活,孩子随答辩人孔某某的姓。

被答辩人诉称“更使原告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让孩子姓孔,并安到被告户籍上”与事实不符,孩子随母姓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充分协商的,被答辩人诉称孩子姓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是被答辩人不负责任,想离婚的借口。

2、答辩人孔某某和被答辩人张某某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并没为琐事吵闹,因被答辩人不负责任,不尽为夫为父的义务,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婚生男孩应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被答辩人从孩子一出生就对孩子不管不问,在孩子出生时间不长就离家出走,很少回家看孩子,回家以后也很少给孩子买东西,甚至不抱孩子。

被答辩人诉称“于20XX年底生长子孔某志”,事实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20XX年1月15日生儿子“孔某智”,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是“孔某智”,可见被答辩人对孩子从不关心。

三、请法庭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因答辩人长期在家看孩子,赚钱全部补贴家用,平时家里日常生活开支是由答辩人自己负担,被答辩人在外打工赚钱全部自己储存起来了,请法庭对被答辩人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法分割。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答辩人:孔某某

20XX年6月2日

离婚纠纷被告答辩状【2】

答辩人:李××

征对钱××诉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我与原告系同村同组人且又是邻居。

我出生后四个月父亲因在我村煤矿采矿放炮时不幸身亡,留下母亲及我们姊妹三人,我是老么。

此后母亲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将我们姊妹三人抚养长大,我在小学毕业后因经济困难缀学,后在家中帮助母亲料理家务。

20XX年在我16岁时,我不听母亲的`劝戒私自跟随原告共同外出到河南金矿,此后我与原告同居生活。

20XX年4月30日我与原告结婚,20XX年我们依靠自己的积蓄,然后在银行贷款,再向亲朋好友借款在新生村十组修建一幢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房屋建成后,为了偿还外债,不得已我又再次外出务工,但此后,原告不但不信任我,相反经常侮辱、诽谤我,认为我外出挣的是不正当的钱。

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原告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他就变本加厉,将对我所有的愤恨发泄到我母亲身上,经常到我家里大闹,从精神上对我母亲加以折磨,为此,我们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XX年我们同意离婚,但原告提出如果我不给他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不仅不离婚,而且还要威胁我及我的母亲,甚至扬言要将我及我的母亲杀害,想到母亲不仅因自己的婚姻伤透了心,而且连正常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再加之自己年少,就冲动的答应了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原告知道,我自与原告结婚后,虽断断续续在外务工,但所挣的收入全部偿还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了,要给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简直是老虎吃天,但原告仍然乘人之危,坚持让我打欠条,不得已,考虑到母亲的安全,我只得给其打了9万元的欠条。

此后,原告不分白天黑夜向我催帐,如果我一旦满足不了他对金钱的欲望,他又故技重演,威胁我母亲,甚至原告乘我不在家期间,几次将我母亲家中的电线掐断,使其不能照明,可以说原告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是不择手段。

两年来我吃尽苦头,因为仅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本人也无其他技能,只能在一个体的足疗店里辛苦拼命赚钱还债。

两年来我为其支付了4万多元,但今年我的身体状况也日趋愈下,经检查我因常年劳累患上了肺结核,不得不放弃工作进行医治,我也无力再支付原告所谓的欠款。

综上所述,我自与原告结婚后,从来没有享受到原告对我的照顾与关心,相反为了改善他的居住环境,我拼命为其挣钱修建了两间两层的楼房,但原告不仅不知道感恩,相反变本加厉,利用我及母亲的软弱,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我违背真实意思打下了9万元的欠条。

如果我能身体力行,我希望能履行欠条,换来一时的解脱,但现在我身心疲惫,且伤痕累累,再加之母亲体弱多病,年事已高,也需要我一人抚养,我已经没有任何能力与精力再为原告多支付一分钱,请求原告本着自己的良心为我考虑一下,因为我还要生存。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得已,我只得申请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欠款予以撤销,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二○XX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通常出现与民事诉讼当中,是被告一方针对原告起诉书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一种法律文书,但诉讼过程中被告并不是一定要出具答辩状的。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财产纠纷的答辩状范例,欢迎阅读参考。

财产纠纷答辩书范文一

答辩人:王某敏,女,汉族,1975 年 12 月 9 日生,无业,现住 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 111 号某某北区 22-15-101 室。

被答辩人:张某江,男,汉族,1941 年 3 月 1 日生,现住赞皇 县某某乡某某村。

被答辩人:张某辉,男,汉族,1977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职员, 现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槐安西路 111 号某某北区 22-15-101 室。

针对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某江起诉目的不纯。

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辩人与张某辉离婚诉讼中,其目的是为了阻 止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该房产。

答辩人与张某辉结婚多年,未见张 某江提出过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说法。

所以,本次以张某江名义提出分 割家庭共同财产之目的不纯。

二、本案张某江起诉与事实不符。

第一点, 本案房产无论从购买时间及房产证颁发都是在答辩人与 张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也是答辩人与张某 辉二人。

所以该房产无论依据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属答辩人与张某辉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点,本案房产的出资为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答辩人从未听 张某辉提及其父亲张某江出资事宜。

第三点,该房产在最近几年一直由张某辉对外出租,所以何谈张 某江与答辩人及张某辉共同居住。

第四点,张某江夫妻卖老家房子事宜,答辩人第一次听说,而且 卖房的情况哪能仅凭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既然是卖房,要有买房人 证明以及买房人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第五点,退一万步将,就算是张某江夫妇卖房了,但卖房款何去 1 何从答辩人从不知晓。

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 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 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 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 名下, 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

退一万步讲, 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 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

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 结婚后 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 予以驳回。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敏

年 月 日

财产纠纷答辩书范文二

原告:何永碧,女,生于1962年1月10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身份证号:612629196201100023。

联系电话:13096040872。

被告:王兴,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身份证号:612629195908130037。

联系电话:13259221188。

诉讼请求:

1、判决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圆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7月21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24户2单元4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滑滨区胜利桥南中滩路4号院18幢2单元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办理四川省绵阳市西山南路铁路供电段 1

24户2单元4号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附: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2 具状人: 二0一五年 日 月

财产纠纷答辩书范文三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20XX年6月19日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1、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效力。2、关于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分割问题。3、关于双方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4、关于财产付款问题。5、对于其他财产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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