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遗产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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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伯一生未婚无孩,离世后大笔遗产起争端,由谁来继承?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离世后的大笔遗产应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钱是最能衡量人心的,有时候即使是亲人也会因为钱财的问题产生矛盾。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一则关于“遗产纠纷”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故事中的主人公张老伯在2019年因为疾病原因离开人世,但是却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一辈子没结婚,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就连自己的父母都早早离开了人世,因此这大笔的遗产成为了一些旁系人员的争夺利益。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老伯的堂妹张丽,也就是案件中的原告,她认为自己对张老伯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应该取得遗产的一部分。张丽说自己会在平时的周末去看望张老伯,为其洗衣做饭,陪他聊聊天,给张老伯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是对此,张老伯的姑姑以及表弟都不认可,他们觉得张丽无权获得大额遗产。三人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张丽一气之下把二人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张老伯的姑姑表示自己一直保持着对张老伯的探望和照顾,并且还承担了其离世后的丧葬义务,应该获得张老伯留下的全部遗产。而张老伯的表弟也表示自己曾帮张老伯找过房子居住还照顾了他一段时间,这份遗产自己也有份。

不过最终法院审理判定,驳回全部的申诉,这也就意味着三人都无法获得张老伯的遗产。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以上三人对张老伯的照顾其实也就是处于正常的亲戚走动水平,并没有达到抚养较多的程度,因此无权获得张老伯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张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他的情况就不适用于这一条。

同时《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鉴于张老伯的实际情况,他符合这一条例,因此最终法院判定张老伯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将用于公益事业。

这场闹剧最终“落了场”,也让围观的小伙伴们感叹金钱对人们的诱惑之大。其实,我觉得爱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你的钱就算你去无理取闹最终也只会落得被人笑话的结局。

在这件事中,无论是张老伯的堂妹还是姑姑、表弟,都并没有对孤家寡人的张老伯有多照顾。三人在张老伯离世后却想获得遗产,简直是痴人说梦,如此结果,并不让人意外。

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谁?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 被宣告无效 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 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 继子女继承 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 父母的遗产 。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 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还须注意: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0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 未办理登记 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上海房产继承过户如何办理

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1、继承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即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是持有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文书,到被继承人的房屋登记所在地的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房屋变更登记即可。2、在登记本上所有权人变更后,向申请变更登记的人颁发新的不动产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第一继承人是谁

遗产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继承遗产第一顺序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子女,既可以是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还可以是养子女,又或者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的父母,既可以是生父母,也可以是养父母,还可以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扩展资料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所以往往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在2018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一份规定,这就意味着伴随着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经不再是必需的一步。 因为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不是需要向公证处去申请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公证申请表、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利资料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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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遗产继承需要什么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 累进计费率是5‰,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2.5‰,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1.5‰,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8‰,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4‰,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 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关于上海继承遗产第一继承人和上海继承房产手续流程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背飞鸟婚姻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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