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继承对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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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目前很多人为了避免家庭因继承而产生纠纷,破坏相互之间的感情,一般都会采用在生前设立一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怎么相互继承父母的遗产?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夫妻财产分割后是否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有权。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 继承人 的遗产。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 继承 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 再婚 ,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夫妻一方去世,另外一方如何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权

夫妻一方身故后另一方如何继承遗产

一、夫妻一方过世财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1)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夫妻关系的男女,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

(2)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男女,他们仍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3)对正在办理还没有办完离婚手续的男女,由于他们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仍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存款怎样继承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的银行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果是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管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由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一方过世之后那么是可以进行财产继承的,但是一般都是除夫妻之间的夫同财产除外,只有自己个人的财产才能进行继承,所以,在一方过世之后一定要认定要哪些是共同的财产,那些是属于个人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继承的事情。

上海一男子背叛婚姻后,想平分妻子继承的房产,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事?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该女子作为自己大一遗嘱中的唯一继承人,继承的这一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丈夫想要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是不可能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为个人问题出轨,背叛婚姻,没有履行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因履行的忠诚、平等、互帮互助的义务,所以能够判定他们感情破裂,应该予以离婚的判决。

以上便是这一事件中,从法律角度衍生出来的法律问题,回归到这一问题的本质,作为一名婚已婚男子,无视婚姻中另一半的存在,贸然固然与他人进行不正当的关系,是非常可耻的,在道德层面也为人接受,同时想要离婚之时,还肖想分得妻子的财产,甚至在妻子列出相关证据之后,寡廉鲜耻的表明自己也曾视大姨如亲生母亲一般对待,这样的行径更让人难以接受。好在该女士是幸运的,大姨在你遗嘱时指定了她为唯一的继承人,这也使得她在离婚官司中能够将这套房产保全。

能够成为夫妻是一种缘分,当夫妻缘尽,不管是谁对谁错,好聚好散才是真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拎得清自己所处的位置,不能想要占尽一切便宜。如若不能白头偕老,也应该回归到自己该归的位置,不要让这段婚姻成为双方后悔和遗憾的存在,毕竟曾经美好过,最后的对簿公堂,对两人都是一种强烈的伤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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