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纠纷过错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财产纠纷过错方,以及离婚案件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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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方怎么处理?

你好,如果你们选择协议离婚,则双方可以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并写入离婚协议中。

如果你们选择诉讼离婚,且对财产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官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出轨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过错”的情形,你不仅有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依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请求法院让出轨方少分财产。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你现阶段需要着重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例如当事人因出轨作出的保证书、悔过书、音频、视频;因嫖娼被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据、警方处罚记录;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等,为后续有可能涉及的诉讼做好准备。

具体还需要你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我们才可以给更全面的研判,欢迎你向我们进一步咨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 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 109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共同财产由过错方父母掌管,请问离婚这财产受害方是否可以分到

可以分到,详情法律法规请看,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并未写入新婚姻法。没有写入新婚姻法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说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原则已经被新婚姻法立法摈弃。司法审判实践中,上海法院为了显示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还是会体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则。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过错方

财产分割是离婚前的首要事情之一,作为婚姻当中的过错方,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得到法律的适当照顾。了解财产分割中过错方的标准,合理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2010年6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其规定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关注的是以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文件解释:“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总的来说,解释中的有一句话我很赞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有过错的人,应当有一个惩处机制,才能建立和睦和谐的秩序。但是要实现这一目的,可以有很多方式,但比较重要的是,选择的方式必须可操作的,必须是不能导致更多的不公平的。而目前的上海高院的这个解释似乎还没能澄清我内心的这种疑惑。

一、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看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法律依据问题。

1950年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198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比较突出的规定是,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无过错原则;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对隐匿财产能行为的惩罚。

随即,上海市高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1992)也规定了:“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联建公助房、优惠价房,补贴价房等,属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让双方都分得房屋。如房屋无分割条件,可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住的公房无分隔、分户、调换条件的,双方又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的系争公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自管房方,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以及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但是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仅仅将司法解释中的对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引入法律,而对于其他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它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于对同一过错,不能重复惩罚,我们认为,新的《婚姻法》否决了对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前,普陀区法院曾经有报道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适用了该原则,新法生效后,尚未见到新的报道。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例判决((2003)佛中法民1终字第994号)中仍称:“一审法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过错以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出发进行分配财产是合理的。”。

对上述立法的回顾,可以看出上海市高院的此一规定相当具有突破性,而且规定得也比较具体。但是欠缺了上位法的依据和来源,甚至可以说与上位法相冲突。另外,此规定属于法院内部指导意见,并不对外公开,也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势必将误导当事人预期,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能。而且,由于不公开,也不能因此对当事人起到引导作用。

二、过错的标准

一旦确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适用照顾无过错原则的要件是什么。我们认为:(1)存在过错;(2)过错性质严重;(3)导致离婚。

所谓过错,在法律上,就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包括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违反。我们认为,这里不应当包括对道德义务的违反。因为如果对违反道德义务行为施加法律责任,即等价于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承认法律义务之外的过错,就会存在一个何谓过错有无稳定、公认的标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就是基于生活或者社会上的一般事务的过错的价值判断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让法官去自由裁量,一则责任太大,二则往往难令当事人信服,反而滋生后患。解释还使用了“有悖善良风俗”的标准,何谓“善良风俗”,显然需要主审法官严谨审慎予以判析。

而违反道德义务导致对方违反法律义务的,又当如何呢?固然,我不主张任何一方由于对方违反了道德义务,从而自己也违反法律义务,但是,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对违反道德义务的一方能否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呢?显然是一个疑问。

不考虑婚姻家庭法律之外的义务,让我们来看看婚姻家庭法律中夫妻的义务有什么。可以说,《婚姻法》中规定任何的权利或者义务都涉及夫或者妻的法律义务,比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互相扶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等。

为什么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呢?婚姻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过错,如果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那么恐怕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婚姻生活中毫无过错。因此,对过错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而且,从操作角度,也不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随时注意保存任何出现的大小不等的过错,一方面,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实施鼓励夫妻双方注意收集保存配偶所犯过错,也有悖伦理。另外,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于离婚,对过错的惩罚,就应当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相关立法体例也支持此种思路,比如,《婚姻法》规定对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此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应当指的就是对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另外,《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过错指的也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所规定离婚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我们所称的过错,应当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而且,就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泛泛适用于一切过错,包括追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过错,也存在证据方面的困难。我们认为,法律倡导夫妻之间相互爱戴、相互信任,过于强调证据,无异于鼓励婚姻中的当事人随时注意收集证据,这将彻底腐蚀婚姻的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仅适用于严重过错。

然而,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感情破裂都是缘于某一方的过错。比如,双方的性格不合导致日常冲突矛盾不断,渐至感情破裂,在此情形中,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情形。还有,一方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要求离婚,从而被判决离婚的,一再起诉行为本身只是感情破裂的证据,而不是感情破裂的原因,因此,起诉行为并不构成过错。

外地女孩嫁到上海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上海离婚了财产怎么分,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分割方法还要看财产的性质,并非单纯的双方平分。这些原则性规定有: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依法进行判决。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顾忌到如果强行判决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会力主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在夫妻房产分割中尤其要充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原则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少分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四、无过错方多分原则

无过错方多分原则并非法定原则,而是实践中的习惯性做法。既然该原则并非法定,那么法官在具体审案时可以适用更可以不适用。

上海一对夫妻离婚,330万元房产男方仅得2.8万元,这个分法合理吗?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只是和平分手,婚后共同房产价值330万,男子离婚却仅得2.8万,这是咋回事呢?

上面是对离婚关系中,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那么有人会问了,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小丽既然取得了房产所有权,不应该对阿强进行补偿吗?为什么阿强只得到2.8万元。

其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关系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财产有特别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划分财产,没有约定的才能按照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小丽和阿强就该套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证约定“按份共有”,且小丽占比99%,阿强占1%,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财产,所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财产必须平分吗?

不一定。共同财产可以平分。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对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我能多分财产吗?

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你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你手里你老公婚外情的证据,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利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间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可以进行分割。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能分割。

夫妻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管是哪一方都想多分得一些,当然这都是人之常情。但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一定不要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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