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在线答约定两年内与妻子结婚的协议有效吗

要求

梁起诉要求一审法院判令:

1.确认刘单方赠与纪60万元无效;

2.纪返还6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纪承担。

一审查明

1.2021年3月20日的总召回,由、季某、梁某委托,包含以下内容:“刘:你拿这些钱干什么?”,“纪:不知道你拿这些钱做什么?”、“纪:不知道”、“刘:你还问这些钱是干什么用的?”而“李。所以我也要说说梁的诉求……刘先生这边给你20万,我跟梁沟通一下,我接受你最低返还10万。”、“纪:我要看证据”、“李:我和梁女士协商过了,如果你能退一半,这件事可能就结束了”、“纪:我要和我哥商量一下”、“李:多久了”、“梁提交上述证据证明纪接受被告刘的礼金20万元,纪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上海婚姻律师在线进行了审查,法院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2020年8月13日,刘从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上提取20万元,但没有证明上述款项的去向为吉某。

3.2019年9月6日,刘谋的朋友刘谋1通过其家人刘谋2的账户向吉某尾号为8125的账户转账40万元。同时,他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上述款项是刘谋支付的。纪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不承认是赠与。法院认可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4.4 .纪提交其在该院手术的病历及诊断书、与刘签订的《协议书》号,用以证明涉案的40万元是刘为其做流产手术给予的报酬。03010约定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2011年8月认识,其中女方于2016年怀孕,因男方个人原因,女方.接受堕胎手术.现在这个女人意外地第二次怀孕了,现在她已经怀孕13周了,再次做流产手术有风险.男女双方同意达成以下协议:1。男方提出付给女方人民币240万元,作为女方的保健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2019年12月31日前交四十万,剩余二百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还清,每半年只交五十万。五、男方承诺自2019年9月3日起2年内(截至2021年9月2日)与女方离婚结婚……对于上述《协议书》,刘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是在吉的胁迫下签署的,不是真实的表示;梁认为上述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执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点有三:一是吉某与刘谋之间是否存在20万元的赠与关系及其效力;二、《民法典》的效力和40万元的性质;40万元的转账效果如何?

焦点一:根据举证规则,本案中,梁应当对吉某与刘某之间存在20万元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梁提交的谈话录音中未明确涉及转账20万元的时间、用途及具体金额。梁的代理律师李虽提及返还20万元,但纪未明确表示收到20万元并同意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因此,对于梁提交的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此外,刘提交的银行流水中20万元对应的“客户汇总表”为“取现”而非转账。同时,刘某、梁某未提供上述款项已支付给季某的有效证据,故法院未确认上述转账明细的关联性及用途。据此,鉴于梁某未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纪某、刘某存在赠与行为20万元,法院对梁某要求纪某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首先根据纪、刘的陈述,本案涉及40万元,应是《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2019年12月31日前的首付款。 第二,

上海婚姻律师在线

从《协议书》的约定来看,这笔钱的用途是吉给小月和刘的“补偿”。 第三,《协议书》(200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而《婚姻法》《关于承诺离婚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 第四,纪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纪某多次流产是与刘某自愿同居的结果,要求刘某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冀与刘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在吉未能进一步证明40万元的性质的情况下,梁主张是赠与,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至于纪某辩称40万元是“赔偿金”,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无任何份额。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无效;另一方配偶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首先,梁与刘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任何特别约定。故上述案件所涉金额应为二人共同所有,二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经法院询问,刘某承认40万元已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给其朋友刘某1,刘某未取得梁某同意或梁某追认; 第三,吉某与刘某在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其行为已违反《协议书》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

上海婚姻律师在线

据此,法院认定季某与刘某之间的40万元赠与合同无效。梁有权要求纪返还涉案4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裁定:1。确认刘与纪4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2.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40万元返还给梁;三、驳回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梁的上诉事实及理由:

1.一审认定刘与纪之间不存在赠与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是错误的。在我提交的录音中,纪某说要和他哥哥商量具体的退款金额,即纪某已经默认收到了上述款项。

2.一审认定我未能提交存在20万元礼品事实的证据,加重了我的举证责任

某一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男方承诺自2019年9月3日起2年内(截至2021年9月2日)与女方离婚结婚”的约定无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一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我和刘的婚外情,刘也有过错。协议约定刘给我240万元作为对我身体伤害的赔偿,而不是刘不能离婚的赔偿。

2.刘通过其朋友转给我的40万元是《协议书》项下的第一笔款项,是对我身体伤害的赔偿,不是赠与。一审认定我不能证明40万元的赠与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即使《协议书》无效,也不会改变支付的性质。我收到赔偿款40万后,已用于后续治疗费用、交通费、餐饮费等。

4.一审认定刘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刘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但一审采纳其证人证言是违法的。一审时,法院未查明刘某与刘某1、刘某2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5.婚前刘某拥有一套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梁某不能证明我收受的40万元是夫妻财产。

6.即使《协议书》确定是赠与,也不应该撤销,因为刘对我有道义上的义务。

梁辩称不同意季的上诉请求。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

刘某辩称不同意纪某的上诉请求,4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是纪再三要求,他说拿不到钱就不做手术,我就付钱给他了。

二审判决

二审中,梁再次向本院提交2021年3月18日的录音(翻译本),以证明纪收受人民币20万元。纪不认可录音证据的用途,说录音是他哥哥的陈述。他不承认,谈话是40万而不是20万。录音证据不是新证据。季向本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刘于2016年到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进行调查。梁向我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我院对吉某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所有银行流水进行催收。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协议书》的效力和性质的认定。季的上诉主张《协议书》中关于刘付款的承诺条款是合法有效的赔偿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某与纪某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前提,纪某在明知刘某婚姻状况的情况下,自愿选择与其保持数年的恋爱关系,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显而易见,刘某与刘某之间的行为及相关约定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基于此订立的有关身体伤害赔偿的相关约定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另外,离婚承诺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法律,《协议书》号案应属无效。有鉴于此,《协议书》对纪的身体损害赔偿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予以排除,故《协议书》应认定为刘给予纪相应钱款的赠与合同性质。季上诉对《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经查,《协议书》是在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吉某在一审签订该协议后也明确认可其从刘某处获得40万元赔偿;在吉无法明确该40万元是刘某个人财产还是刘某、梁某夫妻财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赠与的4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妥;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在本案中有权要求吉返还。季的上诉主张该40万元属于刘的个人财产性质,依据不足;据此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将婚前个人财产转移到刘名下,不能达到明确涉案40万元的案件性质的目的。该法院拒绝批准他的申请。

另一个关于梁20万礼金的问题。鉴于梁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纪明确认可收受刘某现金20万元,且刘某的取现记录不能证明相应款项的去向;梁未提供基本证据证明纪某收受其所述20万元现金并存入其银行账户。基于此,他向我院申请调取吉名下的银行流水,不能用于证明款项来源。我们医院拒绝批准他的申请。梁要求纪返还该2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某、吉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协议书》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