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结婚律所谈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如何证明其性质

恋爱期间,

情侣之间会有更多的资金往来。

恋爱中的人是分不开的,

而且往往不斤斤计较。

但是一旦感觉消失了,

所有永恒爱情的誓言都化为乌有,

蜜月期的每一分钟都要算清楚。

所以,

恋爱期间如何区分借贷和赠与?

对方需要退吗?

和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事实

苏诉至法院:2020年9月,原告苏在济宁市经商期间,在KTV认识了被告胡,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胡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苏借款。原告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送给被告胡。被告胡借用原告苏的账户消费并盗取信用卡。通过以上方式,被告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共花费原告109665元。原告苏立即与胡解除恋爱关系,并要求其返还上述借款,被告胡拒绝返还。因被告胡已满16周岁,尚未成年,原告苏要求被告胡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胡辩称,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原告自愿转账供其消费,不属于借款。

崔某2、徐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胡不存在盗窃信用卡的事实。他们认为,双方的微信转账和银行汇款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不属于借贷性质,不应归还。

法庭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女,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苏与被告胡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原告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胡转账73554元。原告苏与被告胡分手后,原告苏提出被告胡的费用均为原告借款,其诉讼请求未能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苏与被告胡恋爱期间,仅两个月时间,原告就向被告转账10万余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这一数额已远远超过恋爱期间的必要开支,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由苏自愿捐赠。故本院确认原告苏与被告胡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账有凭证支持,但需要根据原告的转账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费用等综合确定借款金额:

(1)被告人胡诉称,其为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琴、给爷爷治病、还朋友债务等借款,并转账至其父崔某2的银行账户。被告胡未予否认,并确认了上述借款事实。综上,借款总额为45000元。

(二)原告向被告胡微信转账生日款1314元、520元,双十一款2500元,朋友圈秀恩爱款5200元。虽然没有转让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可以认定是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而进行的一般赠与,原告对这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2600元及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不能视为借款,不予支持。

(四)原告举证的被告刷其支付宝19251元。如被告胡未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胡消费了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

(5)原告无故向被告胡转账2000元,不能证明是借款,不予支持;被告不予认可的理由是单方借款

因被告人胡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审判长组织被告人胡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胡父母在向双方说明论据后,对部分借款事实的存在表示理解和认可,最终促成调解并确定调解金额。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人胡对的父母负有返还责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崔某2、徐某于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苏45000元。

二。被告崔某2、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应向原告苏支付利息(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原被告与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例解读

“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恋爱期间,尤其是订婚期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附加条件得到满足时才生效。附条件不履行的,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和借贷是不同的,但又是相互联系的。夫妻互赠财产是常有的事,容易把借贷和赠与混为一谈。一男一女结束恋爱关系,很容易产生财产纠纷。法律保护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但当事人要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相互转账时应有明确的转账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确认转账性质。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性质的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少量,如果不能证明是专门为结婚而赠与的,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不大的礼物,比如买衣服、包包、请客人吃饭等。2.在特殊日期支付的财产,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小礼品。以上均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一旦交付,捐献者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之间贵重物品的馈赠,如房产、汽车或大额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思表示且数额较小的转让行为,也没有说明该转让行为是借款或附条件赠与的,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来认定。如果对方诉称共同消费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法院一般不认可这部分费用,也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当事人以同居为由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些财产赠与需要根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和双方以往的做法具体分析认定。

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表示

贷款或赠与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恋人在恋爱期间的贷款手续并不完善。当被告否认借款存在时,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原告提供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而被告不能合理解释转账情况并提供证据,则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能仅仅因为t期间借款手续不完善就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附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二)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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