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要求经济补偿需什么条件?全职太太离婚时能要求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要求经济补偿需符合什么条件?

  一方在离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案例分析】

  李先生与陈女士于2011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5日生育一女。陈女士一直在一家银行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后由于女儿被诊断为韦氏儿童,并患有精神残疾,陈女士在2017年4月辞职,全职照顾女儿的生活、康复及治疗。在女儿患病的情况下,李先生与陈女士产生了较多生活矛盾,加上长辈对抚养、二胎等方面的施压,加深了双方感情的裂痕,陈女士于2017年带女儿搬离了双方共同居住处。后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处理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可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充分考虑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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