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纠纷女方经济赔偿,北京离婚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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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有的人的婚姻可以到白头,而有的人却只能半路分手,很多人都想知道女方离婚的时候,能不能给男方要求赔偿,以下是关于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1

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女人从离婚中可以获得的赔偿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是只有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

女方才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在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证明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

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离婚对经济困难一方怎么补偿?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

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

3、需要注意一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2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

申请离婚补偿的条件

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赌债离婚由谁偿还赌债?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了的,法院会判决双方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因此离婚时不要分割赌债,而是由举债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赌债来说,离婚后夫妻另一方是不用偿还的。但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关键作用。赌债离婚由谁偿还?赌债离婚法院怎么判?证据是关键。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在离婚后要求夫妻一方偿还欠款时,如果夫妻一方告诉法官这笔欠款属于另一方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离婚后不用偿还。那么,其就必须拿出确凿有力的证据向法院证明,该债务确实属于赌债。否则,法院可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离婚后,并不是说女方就一定能得到补偿,法院判决补偿的对象是过错方和无过错方,如果女方没有过错,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损失,相反,如果男方没有过错而是女方有过错,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损失。

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哪些赔偿3

1、一般离婚对方没有重大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基本上是拿不到赔偿的,财产都是平分的。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导致离婚的,那么没有过错的哪方可以要求被赔偿。

(1)一方患有重婚罪

(2)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和他人同居

(3)对家庭人员进行了家暴

(4)虐待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

3、最后一点就是,若夫妻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会付出较多的义务,比如抚养小孩、照顾老人等,有权让对方给予一些补偿。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

1、离婚的经济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具体的还需要看两人的实际情况决定。

2、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两人结婚期间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若是其中一方有赡养老人或者是抚养小孩等,那么一方可以要求另外一方给予经济赔偿。

3、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要求的有过错方或者是没有义务更多的一方赔偿的话,赔偿的数额也要根据他的经济条件来定,若是赔偿经额太高,那么实际操作也是很困难的。

全职太太离婚补偿标准2021?

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种情形下,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偿金额,但一般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会超过5万元。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离婚纠纷中,女方主张其作为全职太太照顾家庭5年,作为5年婚姻期间家务劳动的补偿,应当获得家务补偿款5万元。有专家认为,家务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进行补偿,还有对其牺牲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的机会。毕竟在外工作一方,离婚后,还可以继续享有一直在外工作时积累的资源、包括人脉资源等。离婚后因为身份地位不变,还可以持续稳定地获得相对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他离婚后就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困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故其核定金额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定夺。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冯淼法官表示,5万元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到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婚姻是两个人因为种种原因,决定在一起生活,两个人因为共同爱好和理性结为夫妻,应该是幸福美满的,但是时间长了人都会变,离婚就是常见的解决方式,那有哪些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1

一、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

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

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二、女方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大概知道对于女方要求男方在离婚的时候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双方在这方面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法律方面不会做出干涉。但要是产生了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就要看实际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规定,而并不是一定要支付这个经济补偿。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2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是需要由双方协商,在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往往都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这个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可以参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 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合上面所说了,离婚补偿一般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只有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才有权利索要,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可以受到保护,除了离婚赔偿之外对于婚内的共同财产也是有权利分割的`。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对的规定3

司法实践中,认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一般参考以下因素:

1、当地经济生活水平;

2、双方的收入情况;

3、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4、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情况;

5、另一方的经济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制度,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需要一方在离婚时主动提出,且要和离婚请求一并提出(注:不能在不诉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规解读: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夫妻因吵架矛盾等造成的冲动离婚。

如果有一方在这30日冷静期内放弃离婚撤销申请,那么这段婚姻就维持原样,离不成了。

那如果一方需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如果其中一方认为婚姻已无法继续,可以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双方正式离婚,那么就不受离婚冷静期的影响,判决立即生效。

不过相对于以往的“说离就离”,要通过诉讼离婚的路径明显比以前更耗时耗神。

法院会先对离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需要提供婚姻破裂的证据才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使其真正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一方,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情形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种情形,但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

《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因此,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 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所以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法律的知识非常的多,很多人都会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关于离婚的,那么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1

离婚补偿金一般是多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参考的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2

一、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财产分割问题。

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

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二、女方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多少3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什么叫做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法律对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是:补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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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女方离婚可以要求以下补偿:1、如果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离婚经济补偿;2、如果男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五种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可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应当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平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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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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