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政策2021

《民法典》囊括了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方面的规定,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中的离婚制度较《婚姻法》的有重大变化。特别是,民众对“离婚冷静期”一片哗然,认为不应增设“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民众的焦点在“离婚冷静期”,却忽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分居满一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这一条文是《民法典》中离婚制度的全新规定,它构成了离婚诉讼的又一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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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离婚制度中的这一新增规定到底“新”在哪里:

首先,这一条文规定了离婚诉讼中层次分明的逻辑词,即“后”、“又”、“再”,因此,想要以这一条文离婚,必须先“后”,接着“又”,最后“再”,顺序不能颠倒,否则不能达到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后果。

其次,这一全新规定仅适用于离婚诉讼,而不能用于协议离婚。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调解。但这一条文没有规定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的,法院是否应当调解。那么法院在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能否再次调解?从这一条文的含义出发,法院不应当解调。因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前,法院已经过调解,因此,法院不应当再次调解。

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其法律后果应是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这一条文成为了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对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又添一例证,但是这一条文也有不明确的地方,具体如下:

第一,没有明确“分居”的含义。此“分居”是否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中的“分居”的含义一样?我认为这两处规定的“分居”含义一样,既需要有分居的合意,又需要有分居的客观行为。

第二,没有明确分居满一年的起算日。分居满一年的起算日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起算,还是在分居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我认为分居满一年的起算日是在分居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三,没有明确双方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的,法院能否再次调解。我认为法院不能再次调解,因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前,已经过调解,正因为调解无效才判决不准离婚,再次调解意义不大。

因此,这一条文不明确的地方,还有待法院在《民法典》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释明。

以上论述,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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