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团

咨询提问:

婚前我全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我自己将房产出售,该房款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团解答:

关于此条规定,现行民法典与原婚姻法相比并无变化。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的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不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如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且不属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或者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则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尚斌律师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特聘讲师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实训基地特聘讲师

天津电台经济频道“今晚有说法”栏目长期嘉宾主持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物业管理专业建设研究专家

天津市物业项目经理培训课程教师

担任多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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