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北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北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市房产方面的分家析产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介绍:

张佳仁与葛晓仁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1988年8月8日生育一女葛川,2013年4月2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被拆迁房屋系葛晓仁婚前承租的公房,张佳仁与葛晓仁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后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口确定为张佳仁、葛晓仁和葛川三人。葛晓仁和北京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葛晓仁在为该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居住非成套住房1间,使用面积为13.8平方米,建筑面积19平米。葛晓仁放弃两居室一套,取得补偿款7.6万元,葛晓仁在公告期内搬出房屋,奖励5000元搬家奖励。安置葛晓仁未改诉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6平米。

20014年1月9日,葛晓仁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中约定,葛晓仁原住房内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葛晓仁购买的回购房为丰台区401号房屋,即诉争房屋。葛晓仁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6万元。

该房屋登记在葛晓仁名下,由葛晓仁居住。

后张佳仁与葛晓仁离婚后,就诉争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争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二、庭审过程: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被拆迁地原有自建房一间,系葛慧自建,拆迁时就该自建房补偿4.9万元;葛晓仁购买诉争房屋实际补交的差价款为3.7万元。

原审庭审中,张佳仁、葛川不认可葛晓仁之父葛慧曾与双方一起居住,葛慧户口拆迁时不在被拆迁房屋内,葛慧不是被安置人;不认可曾放弃一套两居室以换取7.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而是将原来承租的被拆迁房屋卖给开发商获取的上述补偿款;不认可葛慧自建房获得的4.9万元补偿款包含在回购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内,购房时虽然只补交了差价款3.7万元,但张佳仁后来用自己做生意所得还给了葛慧 4.9万元,因此实际上补交的不止3.7万元;另,葛川表示其2003年即16岁时就已经开始带薪实习,实习工资全部交给母亲张佳仁,对购买诉争房屋也有一定的贡献。

而葛晓仁表示根据北京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的规定,其父葛慧符合被安置的条件,放弃的那一套两居室有可能是有葛慧的;葛晓仁认可葛川是诉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对张佳仁、葛川陈述的其他情况不予认可。

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认可诉争房屋市场价值为110万元,对该房屋不申请市场价格评估。

原审法院经向拆迁单位调查,未能查找到诉争房屋回迁安置档案材料。

三、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葛晓仁所有。

二、葛晓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张佳仁房屋折价款54.45万元。

三、葛晓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葛川房屋折价款1.09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佳仁、葛川、葛晓仁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易盛借名买房网首席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易盛借名买房网首席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葛晓仁提供的南苑危旧房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第二条,买受人拆迁基本情况中载明“买受人原房地址为中心六巷25号,在危旧房改造区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安置人。鉴于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安置人口为葛晓仁、张佳仁、葛川三人,因此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原房屋拆迁安置所得,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即双方当事人陈述,虽然葛晓仁和张佳仁结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原拆迁房屋,但该房屋系葛晓仁婚前承租的公房,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葛川在庭审中主张其带薪实习对购买诉争房屋有贡献,但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

鉴于诉争房屋系葛晓仁和张佳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两人共同居住使用的被拆迁房屋拆迁后取得的货币补偿出资购买,葛川作为安置人也享有相应的搬家鼓励并添作了购房款,因此张佳仁、葛川对购买诉争房屋有一定的贡献,对此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对房屋所作贡献酌情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分家析产纠纷怎么起诉

起诉流程如下:1、书写起诉状;2、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3、法院受理;4、法院调查;5、开庭审理;6、法庭调查;7、法庭辩论;8、法庭调解;9、宣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擅自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知情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但是《证据规定》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为律师,如果代理原告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最好按《证据规则》的规定在举证期内完成为当。如果代理的被告,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私改案由 法官怎能这么任性

近日,北京市公交客一分公司张某胜向记者反映:自己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中民终字第12273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24126号判决书不服,认为因一审法官私自改变当事人的案由,导致自己在案件审理中败诉,请求依法受理该申诉案件。

调查发现,张某胜与张某春、张某某系姐弟关系,从小与父母同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6号楼6门302号房,且张某胜工资本自其上班就由父母掌管支配,两个姐姐先后出嫁后都不在这里居住。2002年6月2日,三人的父亲张某林过世。2002年9月9日三人的母亲刘某钦亡故。三人父母死亡时都没有留下遗嘱,对于房屋三人没作处理,保持实际上的共有状态。2003年年底,张某春以给张某胜做饭,帮助照顾张某胜的生活为由,入住该房屋,并且把张某胜的工资本要过去。当时张某胜没有结婚,自己一个人生活,而张某春已离婚,因是亲生姐姐,张某胜对此并没有在意,每月将自己的工资交给姐姐,由她开销。

2006年7月25日,张某胜结婚,2007年7月23日生育一子,结婚后,张某胜与妻子孩子也一直居住在302房屋内。但结婚后张某胜希望自己和妻子掌握经济,不再向姐姐交纳自己工资,这本是合情合理的要求,却因此引起张某春的不满,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张某胜于2007年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获得302房的三分之二份额,希望明确自己和张某春、张某某的产权份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07)朝民初字第15402号判决书中判决张某胜、张某春、张某某对302房分别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此后,张某胜一家三口和张某春仍一直共同居住在302房内。2009年,张某春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在一起生活多次产生矛盾,要求对302房进行财产分割,由张某春获得302房,并支付张某胜和张某某各18万的补偿款。然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考虑本案的案由及张某胜是一家三口居住在302房等实际情况,竟然将房屋判给张某春一人所有。张某胜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给张某胜造成巨大生活困难,该判决由于一审法官私自改变了案件的案由,致使案件的性质发生改变,同时导致适用法律等诸多错误。

媒体注意到,一审原告张某春起诉的案由是分家析产纠纷。

一审时是2009年,当时还不是立案登记制,当时立案是要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核的,立案庭也是以分家析产纠纷为案由立案的,分家析产纠纷和房屋所有权纠纷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007)朝民初字第15402号判决书是继承纠纷案,继承纠纷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份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2007)朝民初字第15402号判决书并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享有的产权份额不是房屋所有权的份额,而是房屋继承权的份额,拥有房屋继承权份额的当事人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理所当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当事人对涉案房屋根本不享有所有权份额,哪里来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呢?一审法官马某把(2009)朝民初字第24126号判决书案由改成房屋所有权纠纷是错误的,审理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是错误的。一审法官在庭审审理案件时案由还是分家析产案,下判决时判决书直接就改成了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判决书应以庭审记录、双方证言证词、事实证据为依据,法官更没有任何权力私自修改当事人的任何材料。如果法官认为案由不对,按程序应该通知当事人,可是一审法官马某根本没有让当事人知道这事,致使张某胜还是以分家析产纠纷案来应诉,并且一直败诉。

另据张某胜本人口述,自己要求判决与张某春共住是生活困难的无奈之举,要求合法合理,理应予以考虑。

因张某胜确实生活困难,在法官审理案件中,为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胜首先采取了要求法官仍然判自己和张某春共同居住使用房屋的答辩意见。这一是考虑到张某春、张某某毕竟是法定继承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张某胜愿意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其次,如果自己获得房屋,给付两位姐姐折价有一定困难,张某胜不愿拖欠折价款,因此仍愿意姐姐实际使用该房,保持共住的状态。再者,如果将房子判给张某春,自己只要三分之一折价,根本解决不了自己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问题,2009年时儿子刚刚两岁,妻子无业,而自己每月工资仅2600元,生活十分拮据。如果拿着数量有限的折价出去,根本无力购房,在柳芳北里附近租房的费用很高,钱款会很快被用完,且张某胜是公交司机,其开完末班车后公交车基本停运,而诉争房屋就离家200米左右,非常方便,张某胜不可能离开。因此,自己要折价的方案是无论如何无法实行的。因此,张某胜才要求法院判决仍然共住诉争房屋。其基本的思路是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又考虑到其他产权人的权益,该诉求理应获得法院的支持。虽然姐弟之间有一定的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而张某胜首先要解决的是自己一家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试想如果可能的话,又有哪一个人不想自己一家人拥有独立的空间呢?所以在这个时候,法院不应仅考虑双方的矛盾,简单以折价补偿方式分割房屋。

即使法院认为张某胜与张某春、张某某之间存在矛盾,房屋必须强行判归一人所有,其他人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房屋,也应依职权将房屋判归张某胜所有,由张某胜给付张某春、张某某折价。

张某胜是一家三口住在诉争房屋内,而张某春只有一个人。如果腾房,也应该是张某春腾出才符合情理。尤其是张某胜子女尚小,正在附近上幼儿园,怎么能让带着幼儿的一家三口腾退房屋,而只保护作为成人的张某春呢?

张某胜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在诉争房屋内,结婚后与妻儿也一直在这里生活,该房自始至终的实际居住人是张某胜及其妻儿。

张某胜职业特殊,作为公交司机,诉争房屋离自己工作单位较近,可以解决下夜班后的交通困难,从方便生活的角度,也应判归张某胜所有才较为合理。

张某胜的工资每月仅2600元,妻子无业,儿子刚2岁,生活及住房存在实际困难。

张某胜在法官审理案件中选择自己的答辩意见是仍然要求与张某春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因此不可能再同意给付对方折价的答辩意见,这是非常自然的,否则就会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不能仅因此即认为张某胜放弃了房屋所有权,转而要折价,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如果法院的意见是一定要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张某胜当然会要求归自己所有,自己给付对方折价,这是非常明显的。

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将房屋判给张某胜所有,由张某胜给付两姐姐折价。虽然张某胜支付折价有一定困难,但一旦法院判决了,还是会执行的。

另外,记者经深入走访,发现本案暗藏不少鲜为人知的内部秘密。

张某春是在父母去世后2003年年底寻找理由入住诉争房屋,在此之前一直拥有住所,地址在朝阳区团结湖北五条1号楼四单元5-7号,但是20多年并不住在团结湖的房屋。

张某春与她的干爹一直住在东城区南颂年胡同5号楼十单元一层,张某春与其干爹郭某文有遗赠抚养协议,张某春养活郭某文,郭某文给张某春一套房子。

2008年张某春为了跟张某胜争房将朝阳区团结湖北五条1号楼四单元5-7号房屋卖给其前夫。

张某春的儿子郑某的住房也系由张某春出资,地址在东城区东四十条仓夹道9号楼1层,2011年高院法官李某梅曾查过,确在张某春之子郑某的名下,张某春可以居住。

原来张某春不存在任何住房困难,其搬入房屋的本质是想与弟弟争夺房屋的所有权,这是法院应当考虑的重要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法官私自改变了案件案由,并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张某胜一直还以分家析产纠纷来应诉,所以导致张某胜败诉。

当事人一直找法院申诉,法院却长期不给解决,推脱说资料找不到,明确说不给找材料。在此呼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院长重新对一审判决进行监督,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院长提起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重审此案并撤销(2010)二中民终字第12273号和(2009)朝民初字第241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涉案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6号楼6门302号归张某胜所有,由张某胜按当年的评估价格给予张某春、张某某相应折价。

北京专业的房产律师有哪些?

最近老在某TV上看到这个所的访谈,房产律师应该是涉及到的业务有”房产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房产分割纠纷等,另外还有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贴一篇报道: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专访:近年,围绕着房产纠纷的官司越来越多,这些纠纷类型主要有房产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房产分割纠纷等,另外还有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以及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这样的专业律师团队,且律师分工都不明确,经常会出现一个律师代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据笔者了解,以胜诉率高而闻名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此类纠纷设立了房产纠纷团队,并且在专项统计中该团队的胜诉率排名比较靠前。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团队,又为何能一直维持较高的胜诉率,笔者带着这样的一个疑问走访了这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律师事务所。

第一、为何要设立房产律师团队?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主任律师李律师告诉笔者:司法部于1979年重建,同时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在当年年底,全国律师事务所只有七十多家,律师人数也不过两百人。而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律师人数已经发展到了接近40万人。而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细,律师行业的分工也需要进一步的分类,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应运而生。房产律师代理的此类型案件的共同点都是围绕着不动产的权利纠纷,而专注于这类纠纷的律师团队则凤毛麟角,恒略律师就是希望为当事人提供极致的法律服务,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性带给当事人最大的帮助。

第二、设立房产律师团队的目标是什么?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刘律师说:“我执业多年,一直以来把委托人的信任当成了我前进的驱动力。在接受案件之前,可能会量力而行,坚持先评估后办案,但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则会秉持“全力以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在每一个案件上都会花最大的心思、下最大的功夫。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这样才能既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也对得起自己的专业。”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刘律师的解释很好解答了我们的这个疑问。

第三、高胜诉率的房产律师团队成员如何产生?

有一部分团队成员是内部培养,更多的是在法律界招募有志于做房产律师的实干型律师。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团队王律师对笔者表示,自己执业初期办理的案件类型种类相对繁杂,刚开始是从劳动争议和人身损害这类案件入手,后来慢慢接触了涉及离婚和继承的房产纠纷领域,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需要对法律关系的把握特别准确,也需要因人而异的制定诉讼方案,这就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王律师在那时便对房产律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开始涉及继承和婚姻的房产纠纷领域研究,后来发展成为涉及不动产权利纠纷领域的专家,刘律师是恒略房产律师团队招募的女律师之一。“别看身材娇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时候厉害着呢”,在一旁的助理小张笑着对笔者说道。

第四、为何能保持这么高的胜诉率,有什么秘诀?

首先是坚持对案件的筛选,不承接无把握的案件,从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鼓励当事人打没有希望的官司,要时刻帮助客户计算投入产出的比例;其次是团队办案,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办案思路都是团队智慧的凝结,并且从制度上,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在这个专项领域,率先实行了公司化管理、团队化办案,恒略房产律师团队主任助理常律师对笔者表示:“恒略房产律师团队从成立之初就一直坚持团队化办案思路,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最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最后,据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主任李律师介绍,恒略房产律师团队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房产纠纷的诉讼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多个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一方面为个人提供的专业的诉讼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也帮助房地产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企业有效的避免了很多法律风险。能够看见恒略房产律师团队凭凭借着专业和努力为祖国法治事业舔砖加瓦,笔者真心为他们加油,希望他们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

也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关于北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和北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例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调解,遗产继承调解程序
  • 北京法院调离婚纠纷调解,北京法院在线视频调解
  • 北京离婚纠纷调解简报,离婚调解方案
  • 北京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北京法院离婚案诉讼费收费标准
  • 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如何解决,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如何解决的
  • 北京离婚财产纠纷代理词,北京有财产纠纷的离婚请律师
  • 老婆起诉离婚我不同意法官会怎么判
  • 法官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怎么处理呢,拆迁房屋诉讼
  • 深圳法官专职律师离婚案件
  • 北京遗产继承案件律师,北京遗产官司律师费用
  • 北京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什么,北京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 北京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北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
  • 律所推荐: 北京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