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和遗产,北京继承遗产车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继承和遗产,以及北京继承遗产车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房产继承过户流程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携带以下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房产证。

4、遗嘱或遗产房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没有遗嘱情形下哪些人有权利继承遗产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房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房继承过户的流程都大同小异,在北京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如果有遗嘱,遗产房的继承过户操作起来就特别简单;若没有遗嘱,法律明确规定第一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过户之前,必须要先协商清楚,由谁来继承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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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北京找律师咨询关于遗产继承问题?

恒略律师提醒大家:

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北京老人去世,保姆拿遗嘱与12位继承人争遗产,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近日,北京市一名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了,但是这名老人一共有一百多万的遗产,而照顾老人的保姆带着一本日记过来继承遗产,但是遭到了法院的拒绝,原因是这名老人写的日记中并没有署名,也没有写日期,是不符合《民法典》中的规定的,所以最终法院还是将这笔遗产给了有继承权的亲属,尽管大家都觉得应该给保姆一些钱,但是法律规定就是如此,如果出现一次例外的话,以后就一定会有人来钻空子,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行事。

首先,这名老人并没有子女,老了以后也没有人照顾,他兄弟姐妹们的孩子甚至都很少过来看望她,为了更好地生活,老人找了一名保姆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由于这名保姆的照顾还是比较得当的,所以老人在日记中明确写了自己要给一些钱给这名保姆,但是这名保姆照顾老人是有工资的,所以老人所写的给一笔钱实在是不知道是给遗产还是给工资,而且都没有规定数额,那么法院要如何分配呢?

其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老人写的遗嘱也好、日记也罢,都是需要有署名和日期的,现在很多协议甚至是需要按手印的,这样才能够证明遗嘱和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老人的遗嘱日记中,不仅没有按手印,甚至是连时间和姓名都没有写,所以这一份遗嘱日记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

最后,尽管有继承权的亲属们对这份遗嘱日记都没有异议,但是这实在是无法证实就是老人写的,所以说单凭这一份日记,实在是无法判断老人的真实想法是什么,所以法院将这一百多万的遗产给了有继承权的各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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