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案件,北京房产继承案件最新消息

(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小编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房产继承案件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男子孤身一人去世,舅舅帮其还贷却无法继承房产,这是为何?

北京男子孤身一人去世,舅舅帮其还贷却无法继承房产。正是因为去世之后会选择留有遗嘱,按照遗嘱先执行。如果一个人去世太突然没有留下遗嘱的话,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舅舅是这个男子母亲的兄弟,但并不是他的兄弟。男子在去世之后财产没有人继承,就会直接转送给男子的母亲。舅舅虽说是帮忙了,但是会把舅舅的那些财产还给舅舅。

在这个案件当中舅舅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才帮这个男子还了部分的贷款。但房子不能被自己所继承,那所垫还的贷款就应该要理应归还。在生活当中一定要搞清楚法律当中的问题,不可以那么草率。帮忙是人之常情,作为舅舅帮一帮自己的亲戚是很正常的。但是在这件事情当中,可千万不能够贪图别人的财产才选择去帮忙。

每个人辛辛苦苦一辈子,就是希望可以让家人过上好日子。但总有一些人所以说很辛苦,却永远都是孤身一人。没有结婚没有孩子,在财产方面的继承也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他可以把这些钱转赠给别人,除非这些人是对自己很好的人。一个人一定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另一半,一定要幸福的度过生活。

总的来说关于遗产的问题在早早之前就应该选择规划好,不要在去世之后让别人因为这些事情而争执。要明白的就是只有直系亲属才能够获得这些财产,不是平常人可以获得的。在规定遗产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合理的划分,不能够让其有步不平等的待遇。不管怎么样人这一生千万不能够孤独的生活,否则去世的时候也会很孤单。辛苦打拼就是给想给孩子留下丰厚的基础,所以一定要有人继承。

北京38岁独身男子去世,舅舅却无法继承房产,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位舅舅没有继承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法定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在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继承人的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而这里的舅舅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在继承范围之内。并且本案中这位男子去世也没有留下相关的遗嘱,所以舅舅没有继承权利。

在本案中这位男子在世的时候只有舅舅这个亲人。在他活的时候,舅舅也给了他很多的帮助。在他去世后,舅舅也非常伤心,并且一手为他办理了后事。在处理这位男子的房产的时候,舅舅认为自己是该男子的亲人,有继承权,为这位男子还剩余的房子交贷款,后被告诉没有继承权。

对于这位舅舅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考虑继承这位男子房子的权利。就是如果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赡养和抚养的关系。但是在本案中这位男子与他的舅舅之间并没有形成这两种可能关系中的任意一个,所以法律的这条规定也是不适应的。虽然舅舅可以说是他目前最亲的亲人,也是无法继承的。这个案子还有比较特殊的地方,这套房是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它是属于限购房, 并且是公积金贷款购买。这样在价格和优惠方面是有一定的限定。所以舅舅也是不能轻易继承。

这个案子反映出我们现在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渐老去, 而且现在很多年轻人选择不婚或者丁克生活。有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所以这个案件提醒网友,尽量在自己生前留下遗嘱,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这套房子到底该属于谁?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这套房子到底该属于谁?请问人家还的贷款那部份呢?法庭是不是应该判决还的贷款按照房产增值部分返还舅舅?

在从法律角度讨论之前,我想说,法律法规都是一步步在健全的,也的确给了网友讨论的空间,但微博这个热搜话题下好多人的讨论都貌似直接对准了政府哇,难道不该就事论事吗?一张嘴就把矛头指向政府的人,很适合扔出去两月,让他亲身比对比对政府到底怎么样?

1.民政局没有继承男子的房子,只是暂时的遗产管理人。

2.如果继承了,不论是谁继承的,债权债务一起继承,债务的偿还范围以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舅舅不是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法律法条没有更新的情况下法庭擅自放开了,以后财产纷争可有得麻烦。而且真给舅舅继承了,说不定明天又来个叔叔阿姨抢着要呢。所以,从法律上明确第三顺位继承人及其继承条件刻不容缓。

实际上,这个案件确实体现出了我国继承制度的缺陷,即法定继承人范围仍有些狭窄。期待在这个个案中能通过民法解释方法的灵活适用来填补该漏洞。

1.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具体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虽然舅舅属于三代旁系血亲,依民间习俗属于较亲密亲属,但确实未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2.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因杨某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无问题。但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并非“与民争利”,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其成为无主财产,以更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3.本案中,虽从法律规定角度确实无法定继承人,但若超过亲舅舅而将房产收回国有,则有违社会普遍观念。特别是民法典第1128条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即若是舅舅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时,本案的外甥可代其母继承舅舅遗产;反之,外甥先死亡,其舅舅却无机会继承,显然不尽完善。

4.建议未来修订继承制度时,增设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将主要的三代旁系血亲(例如叔伯姑舅姨等)及(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纳入进来。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被判处归公合理吗?

网上沸沸扬扬的遗产继承案,很多人众说纷纭,38岁的男子买了套房,贷款还没有还完就去世了,最终也没有给舅舅分到一分钱,这让很多人意想不到,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有法可依。

舅舅继承房产被拒

从人情伦理的角度来看,归舅舅是理所当然,毕竟是亲人,而且北京男子张某没有配偶孩子,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没有,只有唯一的舅舅,按照我们正常人的思维,当然认为这一套房产应该归舅舅所有,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这样。

我国的民法典有规定,遗产继承有遗嘱继承跟法定继承,那么北京男子张某离世比较突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这套房产的继承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那么法定继承,舅舅并不是在继承范围内,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中,都没有舅舅的继承资格。

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张某在生前对舅舅进行赡养义务或者是舅舅是扶养张某长大的人,以此证明,两个人的关系是非常亲近,只要拿出证据就可以拿到房产,很显然,张某的舅舅并没有上述情况,因此这套房产不能给舅舅。

房产被判处归公

在男子去世之后的一年内,张某的舅舅已经帮他还了一年的房贷了,他认为自己是继承人,反正这个房子也要是自己的,在咨询律师之后,不再还房贷,这套房子由于没有合法继承人,最终由丰台民政局成为了合法继承人,在还完张某生前的债务后,剩下的财产就归丰台区民政局所有。

张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的房子在去世之后竟然上交了国家,舅舅竟然也没有办法继承,我想如果他还在世的话,肯定是愿意把房子给舅舅的,好歹是自己的亲人,但是也有网友说张某舅舅想要房产也有一点趁火打劫的意思,张某孑然一身,舅舅也没有照顾照顾他,反而在张某去世之后,想要他的房产,实在是有点过分了,如果张某在世,舅舅细心照顾他,那么我想最后房产肯定有舅舅的份。

判处归公是合理的

《民法典》的存在解决了我国很多遗产继承问题,以及家庭矛盾产生的法律疑问,这就说明遗嘱继承是多么重要,如果不进行遗嘱继承的话,那么就要按照《民法典》条文来进行财产分配,如果想要立遗嘱的话并不是非要去公证处,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以及书写遗嘱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生效,当然了法律效应最大的还是去公证处立遗嘱。

法律的存在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房贷欲继承房产被拒,这起案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房贷欲继承房产被拒,这起案件值得关注的信息是舅舅为什么不能继承外甥的房子呢?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北京38岁男子去世,在此男子去世之前,他的父母、爷爷奶奶、姥爷姥姥都与世长辞,他也是孤零零地来世界走一遭,没有结婚,没有留下一儿半女;但是他给这个世界留下一笔该何去何从的财产,让他的舅舅十分伤脑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杨某利是北京丰台区人,2014年他在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改项目中购买一套总价115万元的限价商品住宅楼,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80万元;2016年杨某去世,也留下了这套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于是舅舅开始帮助外甥杨某利每月正常还贷,舅舅当时还贷的时候一定是自信满满地认为他可以合情合法继承这套房子。

舅舅换了3年房贷,自2019年疫情爆发以来,收入不稳定,这套房子贷款开始逾期,北京住贷担保中心了解情况的时候,杨某利的舅舅表明自己会想办法偿还房屋贷款,并想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北京住贷担保中心认为舅舅不能继承外甥这套房产,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主动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76374.03元。

随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理由是舅舅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没有继承人的财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022年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其中有意思是舅舅不是外甥法定继承人,外甥却有可能继承舅舅的财产,为什么颠倒一下就不行呢?如果舅舅继承外甥这套房产只能是外甥在生前留下遗嘱由舅舅继承或者赠与舅舅,这是符合《民法典》的遗嘱继承。

外甥却有可能继承舅舅的财产是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也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外甥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黄成根和彭园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三名子女黄鹏、黄玉梅、黄媛媛。黄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后彭园没有再婚。并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号房屋系彭园在1998年使用成本价购买,房价折抵了黄成根和彭园的工龄后购房款为1.6万,其中彭园支付了5000元,黄媛媛支付了1.1万元。

2006年9月29日,拆迁单位(甲方)和彭园(乙方)签订了回购新建住房合同书,约定: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因建设项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该房屋面积67平米。乙方决定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并自愿选择购买诉争房屋,房屋面积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积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购该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应当支付放宽为21.1万元,和该协议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各款项相抵扣后,乙方实际应当支付的实际价款以附件《回购房搬迁抵扣单》为准。10月23日,黄媛媛缴纳了抵扣之后的房款15.8万。

2007年3月,彭园、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收据的文件,载明住宅拆迁改造工程,原房屋变为诉争房屋,折抵后诉争房屋购置款为15.8万家1.1万元,该款项已经由房屋产权人彭园的女婿(黄媛媛的爱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经协商和其母亲同意,该款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现将黄鹏应当承担的5.6万黄玉梅应当承担的5.6万交给黄媛媛、

2007年1月18日,经公证处公正,彭园立下《遗嘱》,该遗嘱内容为……我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女儿黄媛媛继承,同时黄媛媛应当补偿给黄鹏黄玉梅各10万人民币,否则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如果房屋不能简称,不能取得房产证,退回的购房款由黄鹏、黄玉梅各继承10万,剩余由黄媛媛继承。遗嘱一式两份,公证处一份,我一份,立遗嘱人彭园。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园和和房管处签订了《新建回迁房入住协议》,约定根据房管所和乙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书》,将诉争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后彭园和黄媛媛张三一家入住了诉争房屋。

彭园去世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黄媛媛将黄玉梅黄鹏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由黄媛媛继承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法院庭审中,黄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发的《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黄媛媛叙述,产权单位要求产权人亲自去办理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宜,如果产权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证办理委托公证后由受托人前去办理,当时彭园不能行动,去不了现场,公证处说不能上门服务,所以不能办理。单位说可以暂缓办理。所以该房屋到现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关于收据一节,黄媛媛认可收到了黄鹏和黄玉梅各自给的房款5.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同时查明,彭园去世后,其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17万元及丧葬费5000元共计17.4万,在黄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审中再次查明,黄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折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额为2万,此后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额为5000元。其另一张存折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额为9.7万元,该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为四笔被转帐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额为232苑。

黄媛媛称第一张卡取走的1.5万用于丧葬费使用了,并提供了丧葬支出明细作证。经法院询问,黄鹏和黄玉梅程处理彭园丧葬事宜所用费用均系委托黄媛媛办理后一起结算的,因黄媛媛持有彭园的钱款,黄鹏和黄玉梅没有支付丧葬费用。黄媛媛账号内的9.7万元使自己垫付的诉争房屋装修款和购置家具费用,并递交了相应的收据和销售单进行作证。黄鹏、黄玉梅对上述明细不认可,表示家电和遗产无关,如果黄媛媛要的话可以拿走,黄鹏、黄玉梅不主张分割。

黄媛媛称彭园有理财产品,价值20万,在黄鹏手中,并提交了黄鹏制作的备忘录复印件,最后一页显示彭园的理财产品,自2000年起,本金9万,到今日增值到20万。

黄鹏对备忘录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这钱是彭园20年前送给自己的装修费,数额9万,存在黄鹏名下理财。彭园去世后,为了和谐,黄鹏表示愿拿出一部分分给大家,但钱不是遗产。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时,该房屋归黄媛媛所有。

二、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鹏返还购房款5.6万;向黄玉梅返还购房款5.6万。

三、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鹏房屋折价补偿22.5万,给黄玉梅房屋折价补偿22.5万。

四、彭园名下存款共计10.2万,三人各持有3.4万。

五、彭园的补助金17.4万,三人各持有5.8万。

六、彭园的理财产品共20万,三人各持有66666.66万.

一审判决之后,黄鹏、黄玉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最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集成开始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彭园名下的502号房屋后回购取得,应当属于彭园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彭园在生前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明确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并由黄媛媛向黄鹏、黄玉梅各补偿10万元,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鉴于诉争房屋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应当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产条件时归黄媛媛所有。

此外,在购买原502号房屋时,彭园的配偶黄成根虽然已经去世,但是使用了黄成根的工龄进行购房,工龄具备人们所认可的财产价值,属于财产性权益。对此,法院考虑到因使用黄成根的工龄而减少一部分购房款,就此部分财产权益,应当由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黄媛媛应当给黄鹏、黄玉梅一定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黄鹏黄玉梅对购房承担了一定的付购房款,应当视为诉争房屋所负债务,应当由黄媛媛偿付黄鹏和黄玉梅。

对于彭园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园生前所遗留的合法个人存款,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园去世所取得的抚恤金等虽然不属于遗产,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分割,于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抚慰内容的财产权益,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所产生的,并不是遗产的范围。法院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旨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关于黄媛媛所主张的彭园的理财产品共计20万元,黄鹏曾写下备忘录称彭园的理财产品9万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经增值到20万元。黄鹏在庭审中称该理财产品是彭园赠送自己的陈述和备忘录中的表述有矛盾,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遂法院未予采信其陈述。因此,20万元应当由三人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北京房产继承案件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北京房产继承案件最新消息、北京房产继承案件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北京离婚纠纷调解和好的调解书,离婚调解书2021
  •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调解,遗产继承调解程序
  • 北京法院调离婚纠纷调解,北京法院在线视频调解
  • 北京离婚分财产纠纷律师,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
  • 北京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北京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 北京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北京离婚后财产专业律师
  • 老婆起诉离婚我不同意法官会怎么判
  • 法官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怎么处理呢,拆迁房屋诉讼
  • 深圳法官专职律师离婚案件
  • 北京房产继承案件,北京房产继承案件最新消息
  • 北京关于离婚财产纠纷咨询,北京离婚案件收费标准
  • 北京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分家析产和继承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吗
  • 律所推荐: 北京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