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财产纠纷法律,北京离婚后财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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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 婚后财产 纠纷 管辖 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 劳动教养 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普通的 离婚 案件都是基层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如果案件稍微比较大一点的,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会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有重大影响的,那么会到更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是负责全国各地重大影响的案件。

离婚财产纠纷法律版界限是什么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一、 离婚财产纠纷 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既然已经 离婚 ,双方应已经解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一切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离 婚后财产 纠纷仍然是离婚后双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都或多或少的都有 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 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发生反悔或出现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 诉讼 的情形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婚姻登记 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 财产分割 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 离婚协议 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 债务 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 离婚诉讼 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三、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当双方在婚姻中,出现了一些不可调节的矛盾后,也是可以选择办理 离婚手续 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在离婚时不受到侵害,国家也是规定了在离婚时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出现对分割的情况产生争议时,也是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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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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