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反诉,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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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反诉

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反诉,因为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财产纠纷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离婚财产纠纷因有借条不能反诉怎么办

离婚财产纠纷因有借条不能反诉可以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反诉是针对于本诉而发起的,在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财产问题,不能提出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会一并处理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离 婚后财产 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般都是不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 离婚 之诉是复合之诉, 子女抚养 问题、 财产分割 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这个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 二、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 离婚财产分割 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 诉讼 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 婚姻家庭 继承 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 合并审理 ,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 精神损失费 ,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 离婚诉讼 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离婚案件中一方 起诉离婚 ,另一方提出返还 彩礼 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 诉讼费用 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 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离婚案件的被告在 答辩状 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 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 夫妻共同财产 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三、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四、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 民事纠纷 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 子女监护权 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在离婚之后,因为这个财产分割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或者有新的请求的话都构不成那个反诉,但是呢,反诉现在在我们现在的司法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反诉的制度以后可能会成为一个建法的依据,毕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将来会越来越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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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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