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的条件,北京继承房产需要交什么税

(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小编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遗产继承的条件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房产继承过户流程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携带以下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房产证。

4、遗嘱或遗产房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没有遗嘱情形下哪些人有权利继承遗产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房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房继承过户的流程都大同小异,在北京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如果有遗嘱,遗产房的继承过户操作起来就特别简单;若没有遗嘱,法律明确规定第一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过户之前,必须要先协商清楚,由谁来继承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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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一、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哪些情况的房屋产权登记不需要公证? 1、继承房产。包括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协商继承和 诉讼 继承。 2、赠与房产。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不进行房产公正能省哪部分费用? 1、公证费 赠与房产:在此之前,当事人办理 房产过户 时必须提交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而按阶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这对动辄数百万的房价着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继承房产:以 北京 为例。除遗嘱继承外(遗嘱继承无公证费),继承房产公证费为评估价的2%(或收益额的2%),不低于200元。 2、房产评估费 法定继承房产的时候,得房者需要交房产评估费,新政策实施后,这部分费用可以免交。 不需公证如何过户继承房产? 没有公证的 房产继承 方式有三种: 1、自行提供材料( 遗嘱 、 死亡证明 、 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 房屋过户 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 判决书 、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 继承权公证 ,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继承的类别有哪些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和 遗产分配 原则等进行 财产继承 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全部无效或部分 无效遗嘱 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依《民法典》第1127、1128、1129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 法规 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 自书遗嘱 。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 录音遗嘱 。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 口头遗嘱 。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4、 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 婚外情 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当中,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还有遗赠等房还是,如果是在有遗嘱的情况之下要先看遗嘱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属于无效的遗嘱。如果没有了遗嘱是可以直接进行法定继承的。

北京的房产可以做遗嘱给到外地的亲戚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以。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论同城还是异地、甚至是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只要为“自然人”即可,在遗嘱订立的要求、表述管道上是一样的。

如果是法定继承人

若亲戚指的是题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则可参照如下表述管道:xx财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全部由xx继承。注意上述用的是“继承”二字。

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

若亲戚指的是上述之外的人,例如侄子外甥、孙辈等,因为这些人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遗嘱属于“遗赠”性质。举个例子:将xx财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遗赠给xx。

宅基地可以继承么?

宅基地不能作为继承,我们所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而并非个人财产,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很多人都认为既然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只要房屋在地就属于自己的,其实大错特错,房子属于自身的财产毋庸置疑是,但是一旦到了超越年限土地将会被征收,除非续租。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但是国家土地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是指村民依法对批伐给自己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我的想法是:谁给养老,谁伺候,房产给谁

不管是亲戚还是保姆,或是养老机构。现在好多老年人,到老了都会考虑到,如果有卧床不起的那一天,都会经历一场腥风血雨,不是吓唬人,真的会有,可是,这些事在很大程度上都有不可预测性。

所以,房产不要急于赠人,先找好赠于对象,写好养老协定,到公证处公证。然后,公证的档案让亲戚或朋友见证证,主要起到监督作用。

房产赠予,先找律师咨询,需要哪些程序?最好让律师写赠予协定,再上:中华遗嘱库备案,这样就万无一失了。不要怕麻烦,不要怕花钱,花钱是为了免除后顾之忧。

北京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那外甥能继承舅舅遗产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外甥不能继承舅舅的遗产,因为外甥并不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里面,但如果舅舅留下遗嘱让外甥继承遗产,这些特殊情况下外甥是可以继承舅舅遗产的。在我们的认知里外甥跟舅舅的关系比较亲,舅舅姐妹的孩子就是外甥,一般的家庭外甥跟舅舅之间的来往也比较密切,然而北京一名男子去世,舅舅却没有房产的继承权。38岁的杨某去世以后留下了一套房产,杨某父母早亡,无儿无女只有一个舅舅,杨某去世以后舅舅曾以为自己可以继承房产,于是还了一部分房贷。没想到的是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房子的权利,房子的管理权最终归当地居委会所有。

一、外甥不是舅舅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

舅舅不能继承外甥的遗产,外甥也不能继承舅舅的遗产。继承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外甥是不能继承舅舅的遗产,如果要继承,就必须有其他前提条件。

二、舅舅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外甥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如果舅舅生前留下了遗嘱,并且遗嘱的继承人里有外甥,这种情况下外甥是可以继承遗产的。还有一种情况,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都不在了,但是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在,遗产可以由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外甥是姐妹的孩子,满足条件也可以继承。

三、如果外甥帮舅舅养老,也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如果舅舅去世之前,外甥一直帮舅舅养老,这种情况下外甥也可以继承遗产,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被法律承认的。

北京小客车指标遗产继承

原车主不幸去世的话,需要带着死亡证明到公证处做公证。然后带着死亡证明、公证处的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开车到所属车管分所办理过户手续。(外地户口的还须带一年有效期的暂住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按照一般遗产继承手续办理。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需要召集所有第一项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一位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然后做公证,就可以得到继承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北京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要到被继承人 户籍所在地 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 继承权公证 ,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 继承人死亡 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 法定继承人 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 公证过的遗嘱 ,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 登记申请书 》(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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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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