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婚约财产纠纷证据,以及婚约财产纠纷 案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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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1、证人出庭程序是否合规
证人出庭程序不合规,则不属于合法的证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质证证人身份
质证证人身份主要从证人的年龄、职业,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此外,质证时还需要注意质证人的身体状况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例如,一个听力很差的人对于所听到的关于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可能存在瑕疵。
婚姻财产纠纷中,给付彩礼的证人往往是媒人或者是知悉彩礼给付的其他人。实务中证人的身份及对待证事实的感知能力常常对证据能否获得法院采信起到关键作用。此外实务中应当注意已经参加过法庭旁听的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3、彩礼给付行为发生的各要素
各要素指的是给付行为发生的时间、给付行为发生地、给付金额、给付人和收款人等。以上各要素应当与其他证据或当事人阐述相互印证。质证时注意证人证言中是否具有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获悉彩礼给付行为的方式
如果是当场见证当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证人仅仅目睹了彩礼给付行为的过程,在未获得其他当事人相关阐述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准确的彩礼给付数额。但通证人通过当事人的在给付彩礼过程中的谈话获悉彩礼数额的情形除外。
5、证人未到庭的质证角度
证人未实际出庭的,首先需要审查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的,根据证人证言所阐述的内容。
婚约财产纠纷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视听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
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格式:
1、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主体: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也可以加上双方的父母;
3、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4、事实与理由:双方何时认识,何时订婚,何时交付涉案财物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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