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离婚纠纷判决,北京法院离婚案诉讼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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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离婚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很经常就可以了解到的,现在离婚率也是增长比较快的,大家对于离婚也都司空见惯,以下了解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

1、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若双方能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2、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一项或几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二、常见离婚纠纷有哪些

(一)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三、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费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我整理的关于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判离的因素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不予判离,可以再一次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2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无效,经审查确认双方有以下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双方离婚,作出离婚的判决: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二、什么样的离婚婚外情证据会被法院采纳

1、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3、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4、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5、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无效,经审查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双方离婚,作出离婚的判决。

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3

一、离婚纠纷怎么处理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要离婚的双方就离婚事宜,如财产和孩子等进行协商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起诉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小孩的抚养问题;(3)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婚姻纠纷案例?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昔日爱人诉讼为财,看当事人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众所周知:现代夫妻之间有矛盾的情况很多,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所以关于离婚引起的离婚纠纷也有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属于离婚纠纷,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小芳被起诉离婚,小芳想查明离婚男方拆迁是否会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因而向法院提出诉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辩护,最终法院同意其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马,男

被告:小芳,女,马某某妻子

案情概述:

2009年,马春毅与李艳相识,2014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9月,马春毅与李艳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2月5日,马春毅将李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春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马春毅与李艳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马春毅诉至本院,要求与李艳离婚。

另查,2017年9月9日,马春毅通过微信向李艳发送《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男方∶马春毅 女方∶李艳 男方与女方 于2014年认识,于2016年3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房无车无子女。因对于家庭家人等原则性问题上存在严重的两极想法偏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人民币107217)元。其中理财定期存款为人民币6000元,活期存款为人民币47217元,双方各分一半,为人民币53608元。)家具家电: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具家电: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个、床头柜2个、沙发茶几一套、大衣柜一个、冰箱一台、碗柜一个,此类物品变卖后双方各分一半。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小芳据此主张分割上述离婚协议书中的存款共计107217.21元,小马称上述存款现已消费完毕,并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已将上述存款用于日常消费,小芳对此不予认可,称马春毅的日常消费金额过高。李艳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其收入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存款,小马对此表示认可,称双方均系工薪一族,收入均用于日常消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裁定结果】

本案中,小马、小芳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马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小芳表示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驳回小马的诉讼请后,小芳未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双方夫妻关系亦未有所缓和,且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小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因小马在2017年9月9日制作的离婚协议书中认可双方名下有银行存款107 217.21元,小马虽称其已将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但结合小马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其支出明显超出个人日常消费范围,考虑其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其中50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酌定小马给付小芳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小马与小芳离婚;

二、小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芳30000元;

三、驳回小马、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小马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小芳负担37.5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是在案件中查明小马一家拆迁时是否涉及小芳拆迁利益,律师从与小芳的交流沟通中了解到二人曾起草过离婚协议,男方曾发过微信。随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虽无效,但不影响协议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并依此主张以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要求男方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及证据。小马虽辩称都用于日常消费了,但结合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支出情况、及小芳的答辩和质证意见,法院最终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小芳的诉求。

【本案结语】

本案中,代理律师除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外,还从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找到当事人没有发现的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离婚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才能为自身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如遇此类难题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

离婚二审几乎不改判(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离婚)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件起诉离婚纠纷的上诉案件。虽然该案属于夫妻感情破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但由于一审中我的当事人没有聘请婚姻律师做代理人,并错误处理了相关问题而被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为了查清事实,及早实现离婚的目的,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上诉。

因为我的当事人急于离婚,所以希望在二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让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离婚,但这个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关于离婚问题的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话只能依法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其原因无非是:二审是终审,一旦直接判决离婚就要附带对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一并进行判决且立即生效,这么做会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机会,所以在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通常只有两种: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则裁定发回重审。所以,我的这位当事人在上诉成功后还需要回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当然,一审法院要尊重二审法院的意见,重新审理的结果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

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学MBA,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夫妻婚姻状况亮起红灯!财产分割、精神赔偿、经济补偿这些离婚纠纷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最重要的,除分割财产外离婚的当事人,还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第66号

2.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3.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应当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对于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身体暴力的加害人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精神暴力应当慎用。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0383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04

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

6.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7.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8.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61~63页。

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10.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11.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1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页

13.夫妻约定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顾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2013年12月19日

北京一对夫妻离婚但都拒绝养患病女儿,法院对此是如何审理的?

法院驳回这对夫妻离婚请求。

生而不养,枉为父母。对于患病的女儿,夫妻二人都急于摆脱,谁都不想抚养。既然不想抚养孩子,为什么还要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让她遭受这样的磨难。这对冷漠无情,毫无责任心的父母,行为实在是太令人气愤。因而也对法院的判决拍手叫好,因为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对于无情的父母,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他们。

北京一对夫妻离婚。

北京的一对夫妻,在几年前结婚。两年多以后,妻子生下一个女孩儿,但是,随后就发现这个孩子是一名唐氏患儿。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丈夫提出离婚的请求,妻子也表示同意,可是两个人并没有痛地把离婚离掉,因为有一个问题横亘在他们面前,孩子到底由谁来抚养?这个问题不能确定,两个人的离婚只能走法律程序。

夫妻同意离婚,但都拒绝养患病女儿。

夫妻二人都愿意离婚,但是都不愿意养女儿,他们都感觉这个孩子是自己一个沉重的包袱。两人的离婚案子闹到法庭上以后,法院对这个离婚案进行了审理。法庭认为,夫妻二人的女儿只有几岁,而且还患有疾病。作为孩子的父母,两个人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判定两人离婚,势必会对一方造成极大压力。对于孩子来讲,也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让孩子处于更加可怜的境地。因此夫妻二人必须对孩子的抚养进行合理安排。

法院对此是如何审理的?

法院审理判定:两个人不准离婚。什么时候对孩子安置好了之后,再说两个人离婚的问题。这是法律对孩子最大程度地保护,希望法院的这个判决,能够让这对夫妻明白,养育孩子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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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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