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约财产纠纷时效,北京婚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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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号开庭的,案件是婚约财产纠纷,请问多久才能宣判结果?

案件什么时候立的案?法律规定,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也就是出判决,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但是如果法院案件量较大,比如北京之类的,时间可能会较长,可以多给法官打电话催一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一致,自行和解;

2、达成一致,申请调解;

3、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4、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两人处对象打官司怎样处理?

1、有经济纠纷的参考以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而赠与的财产,一经交付即完成,一般不能撤销;

(2)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车辆或房产的,发生经济纠纷时,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由共同所有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4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损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使价值受损的,应当分割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取得的价款。

2、规则一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若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赠与人或其配偶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主张无效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往往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物。对于赠与人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规则四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物应予返还。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规则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规则六

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首先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与谁订立婚约、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也应是以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约彩礼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源远流长。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只是意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多参与其中,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能会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且在接收彩礼后,接收彩礼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订立婚约或结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礼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清事实以及便于彩礼返还执行的角度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七

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本规则所述“同居关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称“未婚同居关系”。

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

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规则八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如今,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

提出上述要求的一方如果仅仅基于双方同居给其造成了“青春损失”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基于另一方实际侵害了其人格权为由请求赔偿的,按照侵权处理。

规则九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另一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该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这种生活状态并不干预。

但是,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男方应该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同理,若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男方也应就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补偿,但此时女方也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未婚同居期间,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暴力伤害,此系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费用外,在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规则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条件的除外

规则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带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经达成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若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则应视情况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民法典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规定一共涉及到两条,分别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约财产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

法律分析:(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关系的,给付方向接受方主张权利时,对方予以拒绝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的,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同居关系当事人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约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已经领证的就不会退还全部彩礼,如果必须退还也是酌情退还部分。

要求退还彩礼法院会支持的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2、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就能要回来。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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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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