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要求离婚一年后分割住房公积金,法院裁定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和马原来是夫妻。他们同意在2016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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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年,他们就子女问题抚养、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和机动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权债务达成一致。但离婚一年后,张意识到住房公积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因此,他要求将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割到离婚时为止。由于谈判失败,张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灿离婚一年后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离婚后,一方拥有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张和马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04年,张和马步入婚姻殿堂,结婚生子。起初,他们的生活很幸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关系逐渐破裂和激化。直到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同,经双方同意决定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就子女问题抚养、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和机动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权和债务达成了协议。

离婚一年后,张偶然得知,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张立即想到,马的单位从2007年起就为他存入了住房公积金。到离婚时,账户上的余额已达数万元。结果,张找到了马云并"算账":离婚时财产被分割,住房公积金被省略,现在他要求将账户余额平分到离婚时。马称,没有张的"份",住房公积金完全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分割婚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裁定,马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为88,428.44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享有其中的一半,即44,214.2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所得和一人财产投资;(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破产和安置养老保险待遇和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经审查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割财产。”

本案中,根据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张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马2007年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2016年离婚时,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8,428.44元。马和张于2004年结婚,2016年离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马名下的住房公积金88428.44元为马与张的共同财产。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马、张未注明配偶一方在《离婚协议书》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故马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分割。因此,在法定时效期间,张有权要求退还马在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4,214.22元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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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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