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分割房地产

离婚后如何分割房地产

1.当父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丈夫和妻子共同偿还贷款时,房屋通常将授予登记的一方,以支付剩余的贷款。对于婚姻内共同贷款偿还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取得房屋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

2.父母一方已经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房子登记在另一个孩子的名下。一般来说,它也被认为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而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未登记的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礼物登记一方或双方有其他相反的协议。

3.一位家长已经付了房子的首付款。该房屋以双方子女的名义登记,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同意共同所有的方式为共同所有或股份共有,并就各自的股份达成进一步协议,则双方应根据协议享有财产权。如果双方没有就共同所有权的方式达成协议,这将被视为平等分享。

[简报]

龙女士来自宜宾。她和李先生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10月购买了一套抵押贷款套房,总价为50万元。买房子时,她没有成都户口,她丈夫有成都户口,他们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只写了李先生的名字。龙女士说,两人已经从家庭的共同收入中偿还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所以她希望房子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现在,李先生要求离婚,但房子是属于他的,龙小姐不想放弃一块砖头。

李先生认为,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的,因此首付款是以其名义登记的,是给他的礼物,与龙女士无关。龙女士能被分配到这个房产吗?

[按案例发言]

成都市离婚律师陈郭分析:

这栋房子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若购房首付款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且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孔先生名下,则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只能视为赠与其子女一方,且该房产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房子应该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龙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估计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在购房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和以后的房屋贷款都是由他们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如果双方后来离婚,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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