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陈晓谋与母亲黄女士住在一起。陈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离婚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晓谋与继父相处融洽,黄女士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王。得知此事后,以为黄擅自改姓,并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经过谈判,双方都失败了,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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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通过更改子女的姓氏来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提交人认为,第《婚姻法》号法令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子女的姓名,公安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如果一方隐瞒事实并改变孩子的名字,如果另一方要求恢复孩子的原来的名字,离婚不能协商,公安机关应恢复。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行使,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双方无特殊理由不得单方面决定或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方拒绝支付抚养由于改变孩子的名字。中国《婚姻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离婚后,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将保持不变,无论子女是与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用。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能支付必要抚养费用的一方是其法律义务,而这一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的费用。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出现纠纷,应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
本案中,黄擅自将孩子改名为继父,侵犯了决定和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权利。陈某可请求公安机关或法院予以纠正和恢复,但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