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们能在财产分割协议上食言吗?

离婚后,我们能在财产分割协议上食言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因违背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接受了其法律依据。离婚一年多后,我们再也不能在财产分割协议上食言了。

离婚后违反财产分割协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中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视为欺诈。对公民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对法人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胁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视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原因分析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

[案例简介]

2007年5月,原告王向法院起诉其前夫高,称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以及原告的精神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被告因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是双方婚前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本讨论项目的内容未记录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中,也不是双方的最终离婚意见。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确实达成了书面意见,但当他们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事情发生了变化。新的修正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没有15万元的赔偿,也就是说双方在最后一刻放弃了15万元的赔偿。法律确认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因此,原告的主张应该被驳回。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为前妻王某写了一张借据,称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了原告15万元,当有条件时。第二天,原被告去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双方根据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但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15万元现金作为赔偿,并因精神崩溃为原告开了一张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据上注明的“何时给予”并不清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高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分析]

夫妻协议、借据等法律文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无法证明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通过协议或借据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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