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律师提出在离婚时给女方处理大量财产。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前田和钱迪先后从同一个村子借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然而,他应该在到期后出于各种原因推迟还款。前田和钱迪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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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裁定,前田应返还本金35万元及利息,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这两起案件生效后,玄英并没有自觉执行。前田和钱迪一直在多方游说。一些知情人士告诉他,他原来名下的许多房产已经“消失”了。

原2017年6月28日,玄英与王黄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位于上海市某住宅区的房产归女方王黄所有;昆山的一套房产和常熟的一套房产归该男子所有。玄英放弃了他在如皋市一个村庄的房地产份额,并把他的份额给了他的两个孩子。前田和钱迪还了解到,玄英和王黄在2016年出售了昆山和常熟的两处房产,而玄英和王黄离婚协议中所列的资产是完全不真实的。也就是说,从唯一能让现有房产眼花缭乱的渠道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已经变得不可能了。

2018年6月,前田、钱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玄英与王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被告王黄辩称,两名原告应享有针对被告的合法债权,但他们与自己无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两名被告自愿离婚,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取得和使用的现状。被告玄英没有免费放弃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也没有损害玄英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两名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不可撤销,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申请。

庭审后,法院认定,当玄英与王黄签署离婚协议时,他将自己的绝大部分财产交给了被告王黄。他们的行为显然是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目的是制造玄英无力履行债务以逃避债务的假象。这不仅损害了前田、钱迪等人享有的债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玄英与王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被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使危及其债权实现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生在债权有效确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此外,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权的原因之日起一年。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此外,还

本案中,首先,前田、钱娣享有的债权发生在玄英与王黄结婚期间,并通过诉讼形成了生效判决。前田和钱迪是合格的受试者。其次,自愿同意与王黄离婚并处置相应的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置,但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玄英和王黄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是上海市内房产价值较大的房产归被告王黄所有。第二,离婚前在昆山和常熟转让的两处房产被纳入共同财产,并同意归玄英所有。第三,玄英应该放弃他在如皋市一个村庄的房地产份额,把他的份额交给他的两个孩子。上述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免费转让给王黄。玄英和王黄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是制造一种假象,即被告应当被免除债务,并且不能履行债务,从而逃避债务。金钱天地所享有的债权不仅造成损害,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法院应当支持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总是站在正义的一边,通过各种手段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您正在阅读本文,并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请首先联系专业律师,以获得最大的利益,避免延误造成更大的损失。[!--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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