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原配可以起诉“情妇”并要求归还她丈夫捐赠的财产吗?

原始匹配,丈夫和情妇

本是同一个村子的邻居。

几年前

原来的丈夫和他的情妇私奔了,并非法同居。

两人分手后,这个男人回到了他的家庭。

所以原配和第三任妻子上了法庭。

要求女主人归还丈夫的同居期。

天赋财产

这笔捐赠有多有效?

受害者能康复吗?

结局如何?

请听小编辑对你的分解!

案件细节

原告赵谋谋与第三人王谋谋为夫妻。被告李某、其前夫及原告夫妇均为同一村村民。2016年,王谋谋与被告李谋谋发生不当性关系,在城外同居。在此期间,王某多次给李某钱。后来两人分手,原配赵将第三人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返还其捐赠的10万元,并向李某某提供了王某某的转账或交易记录。

在庭审中,李谋谋辩称,王谋谋没有给自己钱,而是两人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因此赵谋谋无权要求返还。与此同时,李谋谋还提交了他在王谋谋身上花费的一些证据。双方对捐款金额有很大争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经当庭质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第三人王某从其银行账户中转账59,500元至被告李某银行账户,支付被告住院费用11,000元。被告李某为第三人王某支付手机费1930元。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人民币6857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判断的依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155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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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牟某与李牟某结婚期间与李牟某同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由此产生的民事诉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王某的所有收入均归与赵某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某未经赵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移至被告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李某某的生活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赵谋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

并非所有的婚姻礼物都是无效的。有必要区分捐赠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捐赠无效,配偶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个人财产,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配偶要求返还的物权请求权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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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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