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陈某是夫妻。
2002年3月6日
婚姻登记在茶陵县民政局进行。
因为感情不和,
今年1月7日,
原告李某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官发现了,
李某提供的结婚证是未经许可伪造的。
是虚假证据。
伪造结婚证
法院认为,
李某的不诚实诉讼
这属于伪造重要证据。
考虑到李某的行为只是为了起诉离婚
它不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并且对承认错误有良好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李某伪造证据
罚款3000元。
当事人李某缴纳罚款
李某说:
结婚证由于保管不当而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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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一个朋友,在路边摊上“处理”了一个。
现在是遗憾。
意识到错误后,
3月25日,
李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坏,当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