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向一对夫妇提出离婚诉讼!双方的亲戚都打了起来,结果很悲惨。

在法庭审判期间,双方的激烈辩论没有问题。

“我承诺改变我的坏脾气,遵守社会道德,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法院的教育,我现在意识到了我的错误,并把它作为将来成为合法公民的一个警告。”

“我将认真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纪律,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我已经意识到我的错误,我在这里做了深刻的回顾."

这件事也是从离婚纠纷开始的。

2016年2月15日,原告周某(男)与被告毛某(女)在静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双方为生活中的琐事争吵了很多次,然后分手了。2019年8月22日,原告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0月9日上午,静宁法院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双方的亲属都出席了听证会。在审判过程中,双方持不同意见,互相指责,认为这是对方的错。由于双方分歧太大,主审法官决定先休庭。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及双方亲属有序退场。然而,当他们走到法院外的走廊时,毛某的妹妹毛某故意用身体打周某,以发泄她的不满。碰撞后,周某立即辱骂她。后来,毛的叔叔李和周的叔叔云也参加了争吵。双方互相拉扯,导致矛盾升级。

事件发生后,景宁法院的司法警察来到现场,将双方分开,停止了纠纷。主持法官立即调查了这四个人,获得了对事实的监测和核实,并对他们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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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法官的调解和教育,双方第二天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撤诉。参与斗殴的当事人的四名亲属也意识到他们的非法行为扰乱了法庭的工作秩序,他们真诚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他们写了一份书面的自我批评,静宁法院给了他们较轻的处罚:毛慕蒙罚款2000元,李罚款1700元,云罚款1400元,周慕彪罚款1000元。

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法庭是庄严的场所,法庭秩序不可侵犯。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情绪恶劣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们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辱骂、打架等严重影响庭审和法庭工作秩序的行为。不遵守法庭秩序意味着不尊重法官,蔑视法律和司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0条

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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