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诉讼谁是被告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经常涉及笔记鉴定问题,那么到底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来说,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首先,原告在提交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时就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次,就笔记鉴定的事项看,也必须由被告来提供鉴定样本。最后,自书遗嘱本身也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基本案情

吴某生前育有两子,吴甲和吴乙。吴某死后,兄弟俩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分歧,原告吴甲拿出了一份自书遗嘱予以证明,而被告吴乙认为遗嘱系吴甲伪造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遗产进行分配。

案例分析

吴某生前育有两子,吴甲和吴乙。吴某死后,兄弟俩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分歧,吴乙主张平均分配遗产,而吴甲声称因吴乙未尽赡养义务,所以父亲已将全部遗产留给自己,并拿出了一份自书遗嘱予以证明。吴乙看过遗嘱后,认为遗嘱并非父亲亲笔所写,而是吴甲伪造的,但双方均未申请笔记鉴定。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应该将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即遗嘱的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吴乙,责令被告吴乙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吴乙逾期拒不提交鉴定申请,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对于该由谁对遗嘱笔迹鉴定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吴甲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吴甲提出鉴定申请。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吴甲虽然提供了遗嘱,但其弟吴乙否认遗嘱系父亲亲笔所写,故吴甲还需进一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吴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吴乙提出鉴定申请。理由是:吴甲提供遗嘱,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现吴乙提出遗嘱系伪造的,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由吴乙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吴甲提交了其父的自书遗嘱,他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来说已完成。现吴乙反驳称,遗嘱并非父亲亲笔所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吴乙对其提出的反驳意见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就笔迹鉴定的事项来说,必须由吴乙提供其父生前历史文字资料,或者平常书写习惯文字检材等等。此案笔迹鉴定中,吴乙的配合也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来源

吴甲、吴乙自书遗嘱笔迹鉴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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